轮胎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一、轮胎品牌、品种及规格:
甲方授予乙方在(区域)享有甲方以下轮胎产品的销售权。乙方在该地区的销售方式为:(店面零售/分销),轮胎品牌、品种及规格如下:
序号品牌品种规格
1
2
3
4
5
6
注:1、品种分为载重胎、轻卡胎、无内胎。具体供货规格以出库单实际发货为准
2、乙方承诺所经销甲方的轮胎只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销售,并且合同期内销售的上述品牌轮胎以甲方为唯一的进货渠道。
3、合同期内,乙方销售与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和金额差异较大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授权区域。
二、数量和金额:
经双方协商,乙方年度计划销售甲方轮胎的数量和金额如下:单位:套/条、万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销售量载重胎轻卡胎无内胎小计
销售金额
三、供货方式:
甲方按乙方的书面购货通知分批发货(书面通知的格式为双方确认的《客户商品订货计划表》)。乙方须在书面购货通知中明确填写各种轮胎品牌、规格、花纹、数量、包装、运输方式、送达地点、收货人等。乙方订单的传真件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有义务预先向甲方提供乙方收货的印章、乙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名字样或印鉴,以便双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到达地点以乙方的公司所在地(省市县路号)的地址为准。
最好的轮胎品牌运费承担经甲乙双方商定按以下方式处理:如乙方一次性购货数量达到甲方整车发运的标准(单次发货不低于200条),运费由甲方承担;如果购货数量没有达到整车发运的标准,运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提货物的,甲方给与相应的运费补贴。
五、执行价格:
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价格按年甲方规定的销售价格(见附件)执行。甲方销售价格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乙方对外的销售价格参照甲方销售价格表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乙方的最低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限价(见附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规定控制好本地区的各级销售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合同期间若价格调整,自调整之日起执行新价结算,在此之前已发的轮胎(以出库单日期为准)以调整前价格结算。
六、货款结算:
双方的业务往来采用的货款结算方式为:乙方先付款、甲方在收到货款或见到付款凭证后及时供货。乙方必须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付款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其中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加收1%的利息。付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汇票金额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50%,超出部分乙方须支付2%的资金占用利息。
七、服务:
甲方对因制造原因造成早期损坏的故障胎提供技术服务。甲方按照各产品品牌年的售后服务及理赔规定为乙方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理赔“三包胎”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详
见甲方三包理赔标准及程序)。甲方的销售人员有义务向乙方介绍产品知识、营销技巧,协助乙方做好产品的销售及管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点验乙方产品的库存、介绍经营情况(商业机密除外)、市场管理情况及协助进行市场调查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宣传品及小礼品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发放、张贴或悬挂。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如有异议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同无异议。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则视为违约:
A)乙方未能履行双方有关轮胎销售方式或销售区域的约定;
B)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要求完成销售数量、金额或未按本合同第六条履行的;
C)乙方连续二个月没有从甲方购买轮胎;
D)乙方未能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或对其各级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价格规定执行情况督促不力,导致市场的价格混乱的;
E)乙方违反了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如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向乙方供货,取消乙方销售权,取消乙方相关奖励,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清欠付甲方货款。因乙方窜
货等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处罚,同时乙方对因窜货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因自然灾害、铁路或公路运输中断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时不视为违约。
3、其他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截至年12 月25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乙方不能按时偿还甲方欠款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法律事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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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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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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