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8.07.20
∙【字 号】川农业函〔2018〕538号
∙【施行日期】2018.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现代∙【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8〕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牧)局,成都市农委: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随后启动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了《条例》修订案,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种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原《条例》已不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与此同时,随着《种子法》全面修订,农业部出台多部配套规章,种子法律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本次《条例》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种业法律支撑体系、奠定现代种业发展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同时,《条例》贯彻了新《种子法》的精神,契合了中央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省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我省依法制种,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四川现代种业种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种子法》和我省新《条例》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
(二)认真领会精神实质。《条例》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产业扶持政策等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补充完善。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在种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保护企业的
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二、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能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规范试验审定程序,强化过程监管。搞好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提高引种质量和效率。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和自愿认定,加强登记信息和标准样品管理。落实品种撤销审定(登记、引种)制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和进出口管理。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管理。加强制种基地建设和管理。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违法纪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抓住重点作物、重点区域,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标签
真实性、转基因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建立健全“省为核心、市州为骨干、县为基础、第三方为补充”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鼓励检测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和有效的快速检测方法,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四种情形”网上备案,建立种子质量可追溯制度。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情况督导,强化行政问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三)加强服务引导。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良种展示示范网络,进一步加大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力度,积极开展马铃薯、油菜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青稞等特优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做好主导品种筛选和推介,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加快良种推广应用,促进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和农业提质增效;做好推广品种的安全跟踪评价,对存在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及时向种子企业反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搞好主要农作物种子冬季海南预警;强化对企业、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和农民的培训,加强种业信息采集等工作。
(四)推动落实种业政策。加强与财政、发改、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沟通,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把法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鼓励品种创新为目标,增加财政投入,支持种质资源
保护、育种平台建设、品种选育、试验及示范推广,研究建立企业自主研发的突破性新品种的品种后补助机制。以稳定基地、提升产能为目标,积极争取将优势制种基地划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落实制种大县奖励、制种保险和农机补贴政策,加快推进育制种基地建设。落实将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等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种能力和管理效能建设
(一)依法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建设农业强省的要求,充分认识种业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奠基性、先导性地位,依法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快由管种子向管种业转变,加强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及管理和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坚持粮食经济作物并重、种子种苗并重、管理服务结合,由以事前许可为主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理念先进、职能明确、制度健全的现代种业管理体系。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针对我省部分市县在机构改革中出现种子管理机构
被裁撤、合并等弱化现象,种子管理体系不健全,机构上下不能对接,导致应当推进的种子管理工作无法推进,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落实的现象,要认真落实《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健全机构,充实种子管理和执法队伍。同时强化管理能力建设,改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试验、展示示范、种子检测、执法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提高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积极推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规定。
(三)强化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制度建设,健全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地区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结果公开。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执法人员有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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