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四川现代∙【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3.25
∙【分 类】其他
正文
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
1.关于排查相关电力设施 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2.关于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行刑衔接”的司法建议
3.关于加强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
4.关于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外来信件收文制度的司法建议
5.关于加强铁路公司内部管理的司法建议
6.关于行政协议中强化履约意识 重视附随义务的司法建议
7.关于规范土地管理制度 健全复垦体系建设的司法建议
8.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名称及使用方式的司法建议
9.关于广元市旅游景区安全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
10.关于加强公路运输治理 防范运输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11.关于加强校园管理和法制教育的司法建议
1.关于排查相关电力设施 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建议背景
宜宾中院受理的邹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北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受害人许某某在家使用抽水机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经查,许某某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农网改造期间普遍存在漏装漏电保护器,农户用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象,涉及多达30多万用电户。为保障广大用电户的生命健康权,宜宾中院建议宜宾电力公司及时排查相关电力设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建议内容
(一)建议宜宾电力公司及时对辖区内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用电户予以清理整改,并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议要求其排查相关电力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建议效果
宜宾电力公司收到宜宾中院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与宜宾中院的联席会议和整改会议,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范,积极地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展开排查。根据宜宾电力公司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复函》,截至2018年12月10日,宜宾电力公司共下发了《整改通知书》311158份,其中281711户用电户已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对29447户拒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用户,宜宾电力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保措施。宜宾电力公司对宜宾中院主动为电力企业送法服务表示感谢,认为宜宾中院的司法建议为电力企业的供电安全起了重要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降低此类触电事故的发生。
2.关于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行刑衔接”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议背景
彭州市法院对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部分环境污染案件在污染物取样检测中存在程序和技术不规范问题,极易影响检测结果,并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连带影响;部分案件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较笼统,不利于危险物具体数量、犯罪金额等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认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不够通畅,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缺乏后续跟踪,造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成案困难。为大力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不断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前端行政执法程序,促进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行刑衔接”程序畅通,提高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质量,彭州市法院向当地环保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建立立案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督促及时办理环境污染案件。
(二)建立分类取证机制。在收集环境污染案件证据时,应根据当事人污染环境的具体方式,分类统计危险物排放、倾倒、处置的具体数量和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等,以便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三)建立规范取样机制。严格取样规范,配备专门取样工具和盛放容器,依据采样点密度确定采样点深度,规范采样后的及时封存、标签粘贴、签字确认、拍照留存等程序,做好实际排污点和工艺产物环节的同步采样,做好取样记录。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建议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对各办案节点信息的及时录入、流转和对接,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和研判,提高整体办案质量。
建议效果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并形成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前端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2018年4月,彭州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两法衔接”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互通实施办法》,明确了两法衔接信息互通工作要求。同时,彭州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彭州市公安局环侦大队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形成了较畅通的联动机制,切实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行政案件取证机制。为提高环境执法规范性,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每周定期对执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查;二是专门聘请省内权威环境法制专家为顾问,定期对疑难执法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在办案过程中学习刑事案件取证标准,严格规范行政案件取证机制。
下一步,彭州市法院将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深入梳理分析环境污染案件司法认定难点和取证难点,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环侦部门进行集中培训,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程序、“行刑衔接”程序、证据收集标准、司法认定问题等进行专业指导,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前端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案件证据标准,加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不断提升涉环境污染案件质量。
3.关于加强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更名三台县卫生健康局)
建议背景
三台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肖某甲被控一案中,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女性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未成年女性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向三台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针对性建议。
建议内容
(一)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对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宣讲。如需协助,法院可提供法律讲堂所需的讲稿,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针对未成年女性到医疗机构进行流产、引产、性病等敏感情况建立特殊机制,要求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询问、汇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和线索,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确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联络员,对、手术、汇报、反映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对相关情况定期汇总、加强监管。
(三)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在各医疗机构设置未成年权益保护宣传栏,含未成年人生理卫生知识、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等,加强未成年人中的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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