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融合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高质量服务保障我省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把握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
  1.立足检察职能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专题部署城乡融合发展,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扎实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着眼四川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战略谋划。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学习全会精神和《决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围绕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抓手、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目标、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配置重点,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切入点和
着力点,用好法治“金钥匙”,切实做到检察工作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同向合拍、同频共振。
  二、为城乡产业发展营造法治环境
  2.助力优化县域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助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依法办理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城乡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犯罪,保障城乡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强化涉企业案件诉讼监督,完善涉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申诉机制,协同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
  3.激活县域从业主体活力。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界限。对涉经营类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准确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既防止“构罪即捕”,又防止“一律从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良性发展。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简化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程序,优化监管方式,确保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4.保障县域产业振兴。严厉打击仿冒混淆、恶意抢注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等知识产权案件,激发和保护县域企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作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川字号”农产品、川酒等知识产权保护,以检察力量助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县。积极开展本地特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检察监督,推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加强对红文化、农耕文明、农业遗产、传统村落、乡村石窟寺等文化资源的检察保护,服务保障城乡文化融合发展。
  三、为城乡要素流动提供法治保障
  5.维护乡村多元化投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贷款等各类金融领域犯罪以及侵占、挪用农业投资资金犯罪,促进涉农资金管理和规范使用,守牢涉农金融法治防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促进涉农金融违法犯罪系统化治理防范。妥善办理涉农资金民事行政案件,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依法对涉农社会资本
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方面给予平等法律保护,促进社会资本规范入乡。
  6.着力保障土地合法利用。持续开展耕地保护专项监督,推动行政机关整治撂荒耕地、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遏制“非农化”“非粮化”,恢复粮食耕种,保护耕地资源。深化“田长+检察长”机制,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妥善办理各类涉宅基地使用利用的民事、行政案件,确保农民户有所居,提高住宅用地利用效率。依法办理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案件,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生产配套设施、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需求。深化成都平原“天府粮仓”核心区检察联盟协作,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共同助力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
  7.保障人力资源双向流动。依法办理涉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案件,确保农民放心进城。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力度,发挥省级层面跨区域支持起诉协作平台作用,推动欠薪问题深层次治理,保障重点体就业稳定。妥善办理涉外出务工人员、“农创客”、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下乡创业案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为人才入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为城乡基层治理筑牢法治基础
  8.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和垄断农村资源、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对非法宗教活动、涉涉爆、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基层和众身边易发多发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涉农资金等损害众利益的“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犯罪,确保中央、省委惠农政策落地落实。
  9.探索推进“府检联动”向基层延伸。推动建立健全多层级府检联席会议、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等工作机制,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推进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积极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健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督促纠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要求,依法及时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加强跟踪督促。针对前端环节社会治理不到位形成的司法案件,深入剖析根本性、源头性问题,向有关部门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共促抓前端、治未病,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10.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办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积极参与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持续落实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推进院领导和检察官带案下访、上门听证等工作,用心用情化解人民众涉法涉检诉求。做实重复信访积案矛盾源头治理,持续推广民事检察“和解五法”,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出更多检察机关的“枫桥式工作法”,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五、为城乡服务功能提升完善法治供给
  11.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大对涉农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厉惩治向农业农村转移工业和城镇污染犯罪,防范受污染农产品流向市场。加大城乡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小流域水体污染治理、城市极小种保护力度,平衡林区牧区保护和发展关系,强化长江流域水源涵养地、黄河水源供给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依法解决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助力县城功能品质提升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12.加强民生领域专项监督。持续开展城市燃气管道、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
监督,加大城市无障碍设施、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力度,以能动履职助力县城功能提升。深化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护力度,突出惩治以投资养老、保健治病为名的欺老骗老犯罪,维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困难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防止因案致贫返贫。
  13.建好众“家门口”的检察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持续优化集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点对点为城乡众提供一站式、精细化、动态化检察服务。用好“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检察工作公众参与机制,持续推动检察公开听证常态化,拓宽众参与司法渠道。加强以案释法和典型案例发布,统筹发挥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辐射作用,普及城乡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养成。完善“律检通”自助服务系统等智慧检务,实现律师远程办理跨省或全省范围内代理案件阅卷业务,进一步提升检察服务质效。
  六、加强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组织领导
  14.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院主导、市级院主抓、基层院主责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
发展工作机制,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完善法律监督线索内部移送、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一体化履职。完善与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统一执法理念和办案尺度。加强与交通、农业、林草等行政机关的协作,实现部门联动、同向发力、优势互补。加强工作指引,定期发布典型案事例,推广检察机关服务城乡融合发展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
四川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