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川14行终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继兵高莉姚俊辉
【审理法官】陈继兵高莉姚俊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学万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学万
【当事人-个人】刘学万
【当事人-公司】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琼
【代理律所】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刘学万
【本院观点】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东坡区自规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刘学万作出的〔2019〕1号行政处理决定。在机构改革后,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的权利义务,已由上诉人东坡区自规局承继,因此,应认定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作出的上述告知、通知,可视为东坡区自规局已实施的行为,东坡区自规局对刘学万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之前,已对刘学万实施了安置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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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06:50:10
四川现代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14行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唐本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放,男,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万,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东坡区自规局)因与被上诉人刘学万
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学万系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七里村第3村民小组村民。2014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311号),同意将包括眉山市东坡区七里村1、3组在内的集体农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眉山市东坡区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征收眉山市东坡区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眉东府通〔2015〕3号)。同年2月12日,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作出了《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眉东国土资公〔2015〕2号】。该两公告作出后,均及时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所涉镇、村、组进行了公示。
2018年5月18日,眉山市东坡区财政所向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七里村第3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15052728.10元、青苗费396420元;同日,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向尚义镇七里村第3村民小组作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交地通知书》“七里村第三村民小组:你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经川府土﹝2014﹞1311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我局已对你村民
小组依法进行了补偿和妥善安置。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请你村民小组于2018年6月1日前交付经川府土﹝2014﹞1311号文件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如逾期未交付土地,我局将依法处理"。
2018年7月1日,七里村第三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原告户3人领取土地补偿款134700元。
2018年9月30日,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向原告作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公证测绘结果的告知》“刘学万户:2018年5月29日,经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眉山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和东坡区七里村村组干部员现场指认,四川现代三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东坡公证处现场公证下对你户位于东坡区尚义镇七里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你户房屋砖混结构85.86平方米,砖木结构423平方米,硬化地面255.4平方米,空坝127.2平方米。房屋面积测绘图详见附件。你户的附着物有照明设施1套、生活双灶1个、沼气池1口、钢管井1口、水池3个、猪圈2口、粪池2个、小果树5棵,成片小果树0.2亩,大树13棵、小树9棵。如你户对测绘结果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测绘结果,我局将按该面积、登记的
附着物计算房屋、附着物补偿款。同时告知了和所在地址"。该告知于2018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拒绝签收。
2018年10月18日,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向原告作出眉东国土资执通〔2018〕2号《通知》载明:“刘学万:你户位于东坡区尚义镇七里村3组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经川府土﹝2014﹞1311号文件批准征收,作为眉山市东坡区2014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2018年5月29日,经东坡公证处现场公证,对你户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进行了依法丈量登记和清点,你户房屋和附着物为砖混结构85.86平方米,砖木结构423平方米,硬化地面(混凝土院坝)255.4平方米,空坝(三合土院坝)127.2平方米、生活双灶1个、照明设施1套、沼气池1口、钢管井1口、水池3个、猪圈2口、粪池2个、小果树5棵,成片小果树0.2亩,大树13棵、小树9棵。依据眉东府发〔2013〕19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共补偿341960.2元。你户如对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及其补偿标准无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财政所结算领取补偿款;如对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及其补偿标准有异议,请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领取补偿款,将对你户的补偿款作专户储存,请及时领取。按照眉东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对你户进行安置,安置地点位于经开新区七里源安置区。你户符合安置人员3人,政府无
偿提供每人安置住房4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10平方米,共计安置住房12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30平方米"。该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送达原告,由于原告对补偿标准、补偿费不认可,对该通知拒绝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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