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金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四川现代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21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敏娟韩雪梅李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金福 
【当事人】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金福 
【当事人-个人】严金福 
【当事人-公司】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厉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厉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厉璐 
【代理律所】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严金福 
【本院观点】严金福主张其在2020年9月带领劳务班组对晶珠广场3某、8某、9某、10某公共部分的残缺粉刷,堵漏补洞,砌砖修补,清理楼梯间建筑垃圾、屋面门洞改造等项目进行了施工,晶珠公司董事长秘书蔡邦军起草了《劳务承包合同》,晶珠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张建军在合同上签字,张建军以公章不在公司为由直到施工结束也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晶珠公司将晶珠广场的商业综合体工程整体发包给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事实,但严金福主张其完成的仅是工程完工后的堵漏补漏、瓷砖修补、清理卫生等收尾的劳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0 01:37:28 
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金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01民终21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某某羚羊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访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金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晶珠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珠公司)与被上诉人严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严金福于2021年6月24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晶珠公司支付劳务费216267.5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青0104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晶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0年9月12日,晶珠公司职工张建军以晶珠公司的名义与严金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晶珠广场1某2某3某4某5某6某共6栋楼(老楼号)内公共部分收尾施工。承包范围:本项目采用清工承包方式,内容有:1某2某3某4某5某6某号楼内公共部分残缺粉刷、堵漏补漏、瓷砖修补、清理卫生收尾施工;现场所用材料,乙方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计划……单价及付款方式:按照每层1500元定价……工期:全部工程必须在2020年11月5日之前全部完工……”,该合同由晶珠公司职工起草。后楼号变更。2020年9月16日,张建军以项目部负责人身份与严金福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严金福班组在晶珠广场所承包的(轻工)8某、9某、10某、3某楼对电梯间公共部分残缺粉刷、瓷砖修补、堵漏补漏、清理卫生的各项施工过程中,按照各项工程量的大小和难度,经双方协商对各项工程量和工程价达成如下比例的分配协议:1.按双方协商的条件,每栋楼均按31层计算,每层按1500元计算,施工内容为公共楼梯间内的部分残缺粉刷、瓷砖修补、堵漏补漏、清理卫生;因屋面抹灰是整个施工项目内容的重点,是工作量最大的部分……所以该项目比例在整个工程量和总价中按85%计算。2.每栋楼垃圾清运是整个工程量的第二大量……该项工程量按总价的10%比例来计算。3.楼梯间清理表面卫生、堵漏补漏、瓷砖修
补在整个项目中工程量较小,难度小,所以该项目在整个工程量和总价中按5%来计算。”2020年10月10日,晶珠公司监理殷国荣在该补充协议下书写:“3某9某8某10某楼顶抹灰属实殷国荣”,2020年1月6日,案外人杨树清在该补充协议下书写:“情况属实杨树清”。严金福从晶珠公司职工韩少军处领取材料,按照约定进行劳务施工。
     再查明,2020年10月20日,严金福与张建军确认:“晶珠广场严金福班组在3某8某9某10某所完成工程量如下:①屋面抹灰工程100%②楼梯间垃圾清理80%③楼梯间公共部分墙面清理75%④楼梯间瓷砖修补0%”,2020年10月24日殷国荣在上述确认单上签字,庭审时殷国荣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原系晶珠公司监理,严金福完成的工程量与其确认的一致。后张建军与杨树清再次确认:“严金福施工班组在晶珠广场对8某、9某、10某、3某楼的施工工程量按甲方要求已全部完成,按双方协商的调解,每栋楼按31层算,每层按1500元计算,所完成工程量总价如下:8某、9某、10某、3某楼每栋按31层计算,每层按1500元计算,总价为:31(层)×4(栋)×1500元=186000元,该确认单下方有案外人杨树清作为证明人签字:“杨树清2020.11.27”,晶珠公司称杨树清为四川青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严金福、晶珠公司对杨树清的身份均未举证。
     又查明,因挖天然气修管沟等临时用工,由张建军在临工确认单上进行确认签名,产生劳务费29200元。因屋顶修门洞等,由案外人李元于2020年12月1日签字证明产生临时用工劳务费10600元,但严金福自认10600元的劳务费为杨树清和李元让其安排的临工。晶珠公司称李元为四川青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严金福、晶珠公司对李元的身份均未举证。
     另查明,2020年11月30日,严金福与晶珠公司赵丽娟的沟通,请求其处理结算事宜,晶珠公司自认赵丽娟为公司项目负责人。2020年12月23日,严金福与晶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寿通话,杨得寿称已向公司老总汇报,其付款权限只有60000元。2020年12月24日,晶珠公司职工张建军、晶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寿、严金福、案外人王建明开会讨论严金福的劳务施工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严金福提交的《劳务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上虽无晶珠公司的签章,但晶珠公司自认张建军是公司的职工,且在合同签署时,通过严金福的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劳务承包合同》由晶珠公司职工起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从晶珠公司处领取,应当认为晶珠公司对张建军签订合同是明知的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张建军签署合同及确认工程量的行为视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晶珠公司承担。严金福已实际提供劳务,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晶珠公司应当按照严金福实际提供的劳务支付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