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5
∙【文 号】国税函[2006]772号
∙【施行日期】2006.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汽车改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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