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及拆解后零部件、废液的存储和处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拖拉机、收获机械等报废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其他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24648.2—2009工程农机产品可靠性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及故障分类通则
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
NY/T2900—2016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报废农业机械
达到国家、行业农业机械报废标准。
3.2
回收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接收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别存放;对机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处理。
3.4
再利用
经过对拆解物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3.5
回收利用
经过对拆解物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3.6
废液
存留在报废农业机械中的燃料、机油、液压油、润滑油、电解液、冷却防冻液、药液等各种液体。
4农机报废标准
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收获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需执行报废手续:
1)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
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
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
玉米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花生摘果机报废年限为8年、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
10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
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
5)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5农机报废申请程序
各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为实施该项制度的主体,对老旧农业机械报废采取如下管理程序:
a)农业机械所有者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并提供废旧机械;
b)农机监理机构对老旧农机进行检验,作出书面检测报告;
c)农机监理机构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提出强制报废处理意见,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行驶证
和号牌;
d)农机监理机构帮助农机所有者将废旧机械送往废旧农业机械回收处理企业;
e)回收处理企业与农机所有者协商确定回收价格,并开具回收处理凭证机动车报废年限
对于不能移动的废旧机械,可由农机监理机构联合回收处理企业,上门办理报废手续和回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械,其所有者不主动报废的,农机监理机构有实施强制报废的权力。
6农机回收企业认定条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依法选择具有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6.1基本原则
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
回收企业申请回收拆解农机业务,可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现场核验同意后,报市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本市媒体和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6.2人员
应具有从事机械拆解报废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操作人员应能达到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6.3设备
企业应有相应的拆解设备。报废农业机械拆解企业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机械称重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剪断设备、切割设备、专业容器等,在排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液体、气体物品时,应使用专用设备处理且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6.4场地
有必要的办公、作业场所。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包括拆解和存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拆解车间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通风、光线良好,地面硬化防渗,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7报废农机的回收拆解
达到报废条件进行回收拆解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五大总成)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照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照;无牌照或未纳入牌照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7.1拆解合理
应按照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可参照同类农业机械规定拆解,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及材料可再回收利用性。
7.2总成销毁
应解体销毁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机架和工作装置等主要总成,应确保拆解后不可恢复。
7.3隔离防污
其他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可再利用零件和可再回收利用材料。
7.4保留影像资料
报废拆解处理过程中企业监控系统与农机监理部门互动。在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及主要总成解体销毁过程中,每个环节保留20s以上的视频资料或解体销毁前、中、后各照片1张,资料备份以备监管。
7.5环保再利用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应严格遵循安全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进行。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应按检查和登记→拆解前存储→拆解后存储和处置的流程作业。
7.6建立档案
应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报废的农业机械逐台登记,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及拆解后零部件和废弃物的流向等。档案盒数据库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8老旧农机回收拆解技术要求
8.1检查和登记
8.1.1检查报废农业机械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液罐等总成部件的密封情况。对出现泄漏的地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8.1.2对报废农业机械主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拍照,并在机身醒目位置贴上唯一性标识。主要信息包括:机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品牌型号、机身颜、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
8.2拆解前存储
8.2.1报废农业机械存储应与其他废弃物存储分开,应避免侧放、倒放。
8.2.2如需要叠放应做到堆放合理,方便装卸,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8.2.3回收报废农业机械后,应在60日内将其拆解完毕。期间企业应负责保管报废农机,不得遗失。
8.3拆解
8.3.1预拆解
8.3.1.1先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清洁处理,去除机械外部的非原机所属的覆盖物。
8.3.1.2在拆解预处理区域排空并分类收集农业机械内的废液,所有废液应排放干净,无积液。
8.3.1.3拆除蓄电池、气泵、气罐、液罐、液压泵和空调器等外围附属件。
8.3.2解体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各类滤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含有铅、汞、镉及六价铬等有毒物质的部件;
e)拆除进、排气管,电气设备;
f)拆除车轮、轮胎履带等行走装置;
g)拆除含金属铜、铝、镁等能有效回收的部件;
h)拆除各种塑料件;
i)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j)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8.3.3主要总成解体销毁
8.3.3.1发动机
可选择如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a)挤压机体、曲轴及齿轮为块状金属;
b)在机体钻通孔至每个缸筒缸壁(直径大于10mm);
c)在机体切通孔至每个缸筒缸壁(直径大于10mm);
d)冲击机体至变形,变形的程度大于原机体外形尺寸的20%。
8.3.3.2变速箱
可选择如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a)挤压箱体和齿轮轴为块状金属;
b)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钻通孔(直径大于10mm);
c)在输入/输出轴轴承与密封结合处切通孔(直径大于10mm);
d)冲击箱体至变形,变形的程度不低于原箱体外形尺寸的20%。
8.3.3.3转向器
可选择如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a)挤压壳体和蜗轮蜗杆为块状金属;
b)冲击壳体和蜗轮蜗杆至变形,变形的程度不低于原尺寸的20%。
8.3.3.4前后桥
前后桥应彻底切断。
8.3.3.5机架、机身
可选择如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进行:
a)有车架的报废农业机械,在车架的右前、左后的纵梁1/3处切割下200mm;
b)无车架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将骨架部分挤压或冲击至变形。
8.3.4应解体销毁的报废农业机械主要总成也可根据企业的能力和条件,采取能完全解体销毁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8.4拆解后存储与处置
8.4.1废液应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储,防漏、防洒溅、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
8.4.2拆解后的可再利用零部件存储前,应做清洗和防锈等处理后在室内存储,并标明“回用件”。
8.4.3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物,应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废物不得焚烧、丢弃。
8.4.4拆解后一般固体废物的存储和处置应按照GB18599的规定执行。
8.4.5拆解后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置应按照GB18597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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