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年限
关于对已达规定使用年限拖拉机实施强制
报废并注销登记的通告(202X年第X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禁止用与报废(GB/T16877-200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XXX名下登记的XXX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拖拉机进行强制报废并予以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通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可自本通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本通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均视为放弃权利。(:XXXXXXX,地址: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X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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