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拍卖车辆可以报废吗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二、司法拍卖特征
  国家强制性
  即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依据的是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该处分行为不受被执行人个人意志的影响,体现国家意志对被执行人意志的干预,属强制拍卖。尽管拍卖标的物在依法拍卖前,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执行人,但由于执行机关对该财产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机关取得对该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被剥夺或限制,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执行机关决定。而在任意拍卖中,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拍卖其自有财产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及个人不能非法干预。
机动车报废年限  拍卖标的非自有性
  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并非执行机关所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因如此,多数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处于纯粹受益人地位,不关心或不参与执行拍卖程序,执行债务人因其被执行人的地位更是不愿积极参与执行,均对执行程序参与度不高。
  目的利他性
  即指执行机关拍卖执行债务人财产,其目的不在于营利或者实现自身的其他经济目的,而
是在国家剥夺当事人自力救济之后承担起的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实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拍卖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用了五个条文对免责事由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章节中,也有不少关于各类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受害人故意事由,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行为人在先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的行为所致。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第三人原因的事由,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对第三人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六十八条、七十五条、八十三条分别就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行为不得免责做了规定。然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不同于其他免责事由的条款,仅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却没有说明侵权人是否能减责或者免责。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可抗力是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
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事由,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事由,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除了上述五种事由,我们知道免责事由不止这些,还应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力、受害人同意、执行职务、免责条款,不过《侵权责任法》中并未予以规定。因此在民法典编纂时,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编全面、详细规定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