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公布日期】2019.04.22
【字 号】长驾培〔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驾培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服务管理水平,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驾培驾考一体化管理有关要求,针对我市驾培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驾培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 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
  各驾培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教练场、教练车、教练员管理,提高培训和服务质量,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加强教练场管理
机动车报废年限
  1、各驾培机构应加强已许可教练场的维护管理,确保各培训项目与许可时一致,确保标志、标牌、标线清晰完整,安全保障设施齐全有效。
  2、各驾培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未经许可的教练场。对存在未经许可且不符合达标验收条件的教练场,必须在2019年7月1日前停止使用。符合达标验收条件的教练场,必须在交通、交警两部门联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驾培机构应加强教练场管理,严禁非本机构教学车辆和非教学车辆在本机构教练场开展驾驶员培训。
  (二)加强教练车管理
  1、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车辆管理制度。驾培机构应对教学车辆维修保养、外观标识、培训路线和时间、停训时间、停放位置等应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培训安全,晚10点以后不得用于培训。
  2、驾培机构应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有关要求统一教学车辆外观标识,统一的车辆外观标识应报车辆管理部门
备案。
  3、驾培机构应对教学车辆定期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教学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及定期审验,未经年度检验及定期审验合格的车辆不得用于培训教学。逾期未检验的教学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违法未清零的教学车辆,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清零手续。
  4、驾培机构应进一步规范教学车辆登记管理。教学车辆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教学车辆数超出经核定的教学车辆上限数的,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自行处理超编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教学车辆,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由于历史原因教学车辆已报废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可通过协会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5、教学车辆必须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及指定的训练路线和时间进行训练。
  6、驾培机构应按规定向考试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教学车辆备案手续。
  (三)加强教练员管理
  1、加强教练员聘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驾培机构聘用的教练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2)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3)没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记录;(4)没有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记录。同时,聘用的实操、理论教练员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2、建立健全教练员管理制度。驾培机构应规范教练员录用程序和录用标准,加强聘用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能力和实际驾驶技能的测试与考核。按规定组织所属教练员参加再教育培训。教练员不得减少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对异性学员有不文明举止,不得私自收取学员学费,不得培训非所属驾培机构学员,不得向学员“吃、拿、卡、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严禁教练员在非本校核定的教练场和非指定的教学路线、时间开展驾驶员培训。
  3、建立并完善教练员档案。教练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教练员基本信息、教学安全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奖惩信息、学员投诉信息、培训质量信息等。驾培机构聘用或解聘的教练员信息,应向当地驾培主管部门及公安考试部门进行备案。
  4、督促教练员提高服务质量。驾培机构应按要求为教练员办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服务监督卡》。教练员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应将《服务监督卡》置于教练车副驾驶仪表台醒目处,自觉接受学员监督。
  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制定教练员行业自律有关公约,全体驾培机构共同遵守执行。
  (四)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应提高服务意识,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服务模式。在行业内推广使用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依法成立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措施和行业公约,支持行业协会在无证教练场清理、规范教练车教练员管理等方面开创性地开展工作。条件成熟时,行业协会可参与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以及教练员服务监督卡发放等事务性工作,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驾培市场环境。
  三、加强驾培市场监督管理
  (一)加强教练场监督管理
  1、驾培主管部门应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区域内驾培机构开展行业自律,对未经许可的教练场予以核查并登记造册。
  2、驾培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教练场的动态管理,对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教练场,依法核减相应驾培机构的教学车辆编制数,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的,按实际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二)加强教练车监督管理
  1、严格核定教学车辆编制数。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要求,核定各驾培机构教学车辆编制数。对实有教学车辆总数达到或超过核定的编制数的驾培机构,不予新增教学车辆,超编的车辆不予核发教学车辆证。
  2、实现教学车辆动态管理。对教学车辆的年度检验、定期审验情况进行核实;对教学车辆
交通违法行为通过驾培驾考一体化管理系统予以公开;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教学车辆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核减驾培机构教学车辆数和备案数。
  (三)加强教练员监督管理
  1、加强教练员备案信息管理。驾培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驾培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聘用教练员,并对驾培机构提供的教练员备案信息予以审查。
  2、建立教练员信息公开制度。将全市在岗教练员通过驾培驾考一体化管理系统等渠道向全社会予以公示;严格落实《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将纳入信用黑榜的教练员信息予以公开。
  3、建立教练员退出机制。存在以下行为的教练员必须予以解聘,同时收回教练员服务监督卡:
  (1)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2)同一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
  (3)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
  (4)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
  四、严格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长沙市驾培主管部门与长沙市交警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1、对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驾培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学员报名受理,暂停新增教练场、教练车等驾培业务办理。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教学车辆,由驾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所有人应收回该教学车辆并作营改非等处理,同时,驾培主管部门收回其教学车辆证;逾期未检验、违法未清零的教学车辆,将依法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录入查辑布控系统进行重点查处;超出教学车辆上限数的超编车辆,不得用于驾驶员培训,驾培机构应为超编车辆办理转出、营改非等手续;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注销、转出的车辆,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相关驾培机构驾培业务办理,并向公安交警考试部门通报。
接受教学车辆挂靠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暂停相关驾培机构驾培业务办理,并向公安交警考试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