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8.27
∙【字 号】浙财企字[2009]194号
∙【施行日期】2009.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9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落实和监管,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保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机动车报废年限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浙江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省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共14家,详见《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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