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5.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标准化
正文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环保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环保局:
  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对我省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使用年限作出如下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使用7年;
  二、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
  三、其他摩托车,包括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11年。
机动车报废年限
  符合报废条件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及摩托车,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交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按规定拆解,不得另行处理。
  《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2〕146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略)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