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 号】琼财企[2009]1564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财企[2009]1564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一)“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一般界定: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国产车辆及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进口车辆基本属于黄标车(最终以环保部门认定为准)。
(二)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微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四)轻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五)中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六)重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七)微型载客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
(八)小型载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九)中型载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十)大型载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十一)专业作业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
从一般预算安排专项的,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商务局开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点)、新车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对海口、三亚市以旧换新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具体指导海口、三亚市财政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车辆管理所和具备条件的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办理新车的注册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在业务大厅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登记专门窗口,提供专门登记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开展“黄标车”的查验和认定,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开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运输、公交车辆的淘汰、更新计划,监督实施运输、公交车辆以旧换新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与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市县应积极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财政补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详解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告 )(琼财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机动车报废年限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省目前2家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我省实际,为方便车主交车,按南北区域管理分工。
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负责南部区域的三亚、乐东、陵水、保亭、昌江、东方、白沙、琼中、五指山市县的报废汽车回收。
海南统原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北部区域的海口、琼海、万宁、儋州、洋浦、临高、定安、屯昌、澄迈、文昌市县的报废汽车回收。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车主的报废车及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的有关信息;回收的报废汽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车辆解体,并对车辆解体过程拍摄像片,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拿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办结手续后,按一车一档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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