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汝平与陆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6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38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春明房晔王凯
【审理法官】黄春明房晔王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汝平;陆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叶汝平陆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叶汝平陆志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欧阳嘉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朱理忠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徐芷君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欧阳嘉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朱理忠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徐芷君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阳晟欧阳嘉晟朱理忠徐芷君
【代理律所】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汝平
【被告】陆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社会公共利益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重新鉴定证据不足 太平洋二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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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二审查询中,上诉人叶汝平当庭撤回对被上诉人太平洋清远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现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叶汝平的损失应否支持。 一审期间,上诉人叶汝平对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了发票、《车损价格评估结论书》、《停运损失评估结论书》等作为证据,被上诉人陆志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同意被上诉人陆志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指令上诉人叶汝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资料进行重新鉴定,而需提交的资料,并非难以取得,但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其应对自己逾期举证承担法律后果。现上诉人提出二审期间可重新提交相关资料进行鉴定的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叶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88元,由上诉人叶汝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6:03:23
叶汝平与陆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民终3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嘉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芷君,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灿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一卡135号、二层209、210、211号。
负责人:张展华。
上诉人叶汝平因与被上诉人陆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清远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叶汝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依法支持上诉人原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陆志强、太平洋清远公司、太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叶汝平有足够证据证明损失,陆志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汝平的粤R某某某某某重型自卸车在清远市清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进行了维修,支出维修费7515元。2019年10月10、11日,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粤R某某某某某东风牌DFL3310A9重型自卸车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和《关于粤R某某某某某东风牌DFL3310A9重型自卸车的停运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评定粤R某某某某某车辆的损失总价为7465元,停运损失金额为12000元,陈伯稳为此支付评估费2600元。以上材料足以证明叶汝平的全部损失。二、陆志强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允许。要求叶汝平提供材料,由于叶汝平不懂法律规定,迟延提交相关资料,但原有证据足以证明叶汝平损失。三、若二审法院认为有需要,叶汝平自愿提交所有资料重新鉴定,并依重新鉴定的结果作出公正判决。综上所述,叶汝平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叶汝平的损失,请
依法支持叶汝平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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