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雍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建国王琳朱红 
【审理法官】贺建国王琳朱红 
太平洋二手汽车网【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雍友祥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雍友祥 
【当事人-个人】雍友祥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雍友祥 
【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滁州市中联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M×××某某大众轿车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能否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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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滁州市中联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M×××某某大众轿车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能否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的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8:14: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7日13时20分许,雍友祥驾驶车牌号为皖
M×××某某号小型汽车,在滁州市阳明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与钟才水驾驶车牌号为皖M×××某某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雍友祥、钟才水、范有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雍友祥负次要责任,钟才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皖M×××某某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钟才水,该车在太平洋滁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皖M×××某某号小型汽车的登记所有人是雍友祥。在雍友祥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皖1103民初3050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雍友祥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滁州市中联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皖M×××某某号小型汽车的车损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9月16日,该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皖M×××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220元。雍友祥支付评估费3000元。雍友祥另支付车辆施救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雍友祥的车辆受损,雍友祥主张的合理赔偿,依法予以支持。滁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已经作出钟才水负事故主要责任;雍友祥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以此确定原告的赔偿数额。雍友祥主张的车辆损失50220元、评估费3000元、施
救费600元,计53820元。由其提供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皖M×××某某小型汽车在太平洋滁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洋滁州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雍友祥提供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    综上,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雍友祥车辆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即36274元(53820-2000)×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雍友祥人民币38274元。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滁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
19)皖11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非本案实际侵权人,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滁州市中联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鉴定程序不合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评估报告显示的车辆修理费50220元,与本案涉及车辆皖M×××某某号车辆的实际损失不符,上诉人在一审时已向法庭申请对涉案车辆皖M×××某某重新评估申请,并要求复勘车辆,核实修理与更换的零部件,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认真审查,同意对涉案车辆予以重新评估,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雍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1民终6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1-1)。
     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雍友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雍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皖11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平洋滁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
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非本案实际侵权人,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滁州市中联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鉴定程序不合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评估报告显示的车辆修理费50220元,与本案涉及车辆皖M×××某某号车辆的实际损失不符,上诉人在一审时已向法庭申请对涉案车辆皖M×××某某重新评估申请,并要求复勘车辆,核实修理与更换的零部件,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认真审查,同意对涉案车辆予以重新评估,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