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78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军
【审理法官】王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崇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汤有枝;贾夕会;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太平洋二手汽车网韩崇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汤有枝贾夕会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崇宝汤有枝贾夕会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广萌许同元
【代理律所】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崇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汤有枝;贾夕会;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韩崇宝垫付的10000元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及原审法院认定的汤有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数额是否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负有积极抢救伤者的义务,而且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方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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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结合一审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一、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韩崇宝垫付的10000元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及原审法院认定的汤有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数额是否适当。关于韩崇宝垫付款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负有积极抢救伤者的义务,而且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方案。本案中,各方对韩崇宝在汤有枝受伤后向其支付赔偿款10000元的事实均不持有异议,韩崇宝在一审中亦明确要求对其垫付款在该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且太平洋财险滁州分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汤有枝虽称该垫付款10000元未包含在其诉讼请求中,但与其实际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为113996.3元不符,故为鼓励交通事故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垫付费用,使伤者得到及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对韩崇宝上诉要求太平洋滁州支公司直接返还其垫付款1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的汤有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数额是
否适当问题,太平洋滁州支公司上诉称汤有枝实际住院天数为6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均应按照68天计算,原审判决按照105天计算不当。经审查,汤有枝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先后在该院骨科及康复医学科进行住院,根据其提供住院费用清单,能够反映其在骨科一病区(脊柱外科)实际住院37日,在康复医学科实际住院68日,结合其提供住院期间缴费记录及出院小结,能够认定汤有枝实际住院为105天,太平洋滁州支公司主张汤有枝仅住院68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韩崇宝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太平洋滁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汤有枝损失121200元; 二、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汤有枝损失133760.52元;返还韩崇宝垫付款10000元; 三、驳回汤有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00元,贾夕会、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韩崇宝负担1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崇宝负担5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51: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11时5分,贾夕会驾驶皖M×××××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皖H×××××),在巢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410兵工厂路段时因为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紧急制动时车辆发生甩尾后碰撞到汤有枝骑的电动三轮自行车,致汤有枝受伤及眼镜、电动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贾夕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汤有枝无责。事故当日,汤有枝因伤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住院,共住院105天,产生门诊检查及费用100996.3元,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一个月。2、一个月后门诊复查。3、在监护下继续给予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注意训练安全,预防二次损伤。4、注意休息,不适时随时门诊就诊。2020年4月5日,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汤有枝伤情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
意见为“被鉴定人汤有枝右腕关节被动活动受限,评为十级伤残;左髋关节被动活动受限,评为十级伤残;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为十级伤残;受伤后误工自伤后至伤残鉴定前一日,护理同住院时间,营养120日;后期检查及取出两处内固定物费用评估为13000元"。汤有枝支出鉴定费用为2190元、施救费240元。汤有枝于2016年7月5日购买电动车,购买价格为3600元。皖M×××××事故车辆在太平洋滁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皖M×××××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为韩崇宝,挂靠于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7月14日,窦有顺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夏阁镇国胜村14.84亩土地,汤有枝系窦有顺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蒋金川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证明》,载明:“汤有枝自2019年3月11日在合肥市蜀山区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月工资4500元,每月11日按时现金支付"。一审当庭与蒋金川视频联系,蒋金川当庭陈述,经朋友介绍雇佣汤有枝做住家保姆,2019年4月左右来到蒋金川家,每个月工资4、5000元左右,没有双休,没有请过假,工资均是蒋金川爱人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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