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
   
一、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一次缴清。
    二、纳税地点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需填写的表格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五、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六、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七、法律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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