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秘[2014]110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9 
【实施日期】2014.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合政秘〔2014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市场体系,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
  (一)市商务部门要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等情况,科学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专项规划。
  (二)鼓励我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迁入合肥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新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进入合肥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
  (三)新设立或迁址重建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须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按照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2016630日前仍未达标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原审批发证部门依法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四)鼓励我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与业内技术领先的企业
>合肥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