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贝贝、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22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勇王雷钱岚 
【审理法官】张勇王雷钱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贝贝;章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当事人】范贝贝章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范贝贝章刚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亚坤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赵跃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亚坤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赵跃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亚坤赵跃时建民 
【代理律所】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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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贝贝 
【被告】章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范贝贝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对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的综合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范贝贝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问题。范贝贝为证明其车辆损失,提交了维修清单、发票、车辆照片、车辆预检单、报价单、维修工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为38640元,车辆预检费为1000元,合计39640元,该费用
本院予以支持。范贝贝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费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范贝贝的损失39640元,应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下剩的37640元,由章刚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范贝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019)皖0104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贝贝财产损失2000元;    三、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贝贝财产损失37640元;    四、驳回范贝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章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95元,由章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03: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8日下午22时00分左右,章刚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客车,在银泰附近倒车时与范贝贝停放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章刚弃车离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一大队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刚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范贝贝无责任。2018年11月6日,范贝贝将皖A×××××的小型客车送至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检,该公司出具的车辆预检单及报价单,该车并未实际维修,范贝贝仅支付预检费用1000元。诉讼中,范贝贝申请对皖A×××××的小型客车因本起事故所需的维修费进行评估,该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0月30日,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回函一份,载明:1、范贝贝代理人称皖A×××××车辆原告一直在使用,事故发生后有4S店出具的报修清单但没有维修,车辆有些受损部位需要车辆举升后查看;2、人保公司称投保人仅在该司投保的交强险,本次事故只理赔2000元;3、章刚称4S店出具的只是车辆一些部位名称清单没有载明其是否受损和如何维修,皖A×××××车辆一直在使用已不能确定车辆受损部位及程度,不认可评估。综上,我司完成此次评估工作,需范贝贝、章刚、人保公司确定车辆受损部位及维修内容,若不能确定将无法完成评估工作。诉讼中,范贝贝、章刚、人保公司均未达成一致的受损及维修意见。皖A×××××小型客车车主及司机系章刚。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均为14时至2019年1月31日14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章刚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范贝贝无责任。侵权人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范贝贝要求章刚、人保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检查维修评估费用,经核实,皖A×××××的小型客车并未实际维修,范贝贝仅提供报价单,章刚、人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范贝贝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评估情况,范贝贝要求章刚、人保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范贝贝主张的检查维修预检费因本起事故产生,且系实际发生,该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范贝贝陈述一直在使用皖A×××××的小型客车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了替代性交通工具,故范贝贝要求章刚、人保公司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费用,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范贝贝的相关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人保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应当由章刚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范贝贝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所有的皖A×××××的小型客车的车辆预检费用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范贝贝;二、驳回范贝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范贝贝承担430.5元,由章刚承担10元。    本院二审期间,范贝贝提交维修清单和发票,因本次事故导致范贝贝车辆受损而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38640元。章刚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发票和维修清单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有很大疑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8年10月28日,维修清单上的开单日期,为2020年4月6日,时间相差一年半,在这么长的时间范围内,车辆的受损情况,已经无法查明哪些损害是因为本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另外该组证据缺少转款记录,无法核实范贝贝是否真实支付相关费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范贝贝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章刚、人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中范贝贝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车辆受损照片、报价单、发票、预检单等证据,并申请了鉴定,能够证明事发时范贝贝车辆受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车辆损失,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范贝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范贝贝、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22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贝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坤,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5066B。
     负责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贝贝因与被上诉人章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范贝贝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章刚、人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中范贝贝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车辆受损照片、报价单、发票、预检单等证据,并申请了鉴定,能够证明事发时范贝贝车辆受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车辆损失,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章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