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针对轻型车规定了两套标准,第一阶段(Tier 1)和第二阶段(Tier 2)。第一阶段法规1991年6月5日最终定稿发行,并于1997年开始全面执行。第二阶段标准1999年12月21日采纳,于2004年开始执行。
第一阶段标准
第一阶段轻型车标准适用于所有轻型机动车(LDV),例如乘用车(passenger car)、轻型卡车(light duty truck)、运动型多功能越野车(SUV)、小型货车(minivan)和皮卡(pick-up)。轻型车包括所有毛车重量(gross vehicle weight rating, GVWR)低于8500磅(约3856公斤)的车辆;毛车重量指机动车重量加上评估的货物重量。轻型车进一步分为如下子类:
★ 乘用车
★ 毛车重量低于6000磅(约2722公斤)的轻型卡车(LLDT)
★ 毛车重量超过6000磅的重型轻型卡车(HLDT)
第一阶段的标准在1994年到1997年之间逐渐引入,应用于机动车整个寿命过程(10万英里,约16万公里,1996年有效)。法规还规定了一个中期标准,也就是当机动车行驶里程超过5万英里(约8万公里)时需要达到的标准。汽油车和柴油车标准的不同体现在柴油车NOx排放限制更松一些,这个规定适用于2003车型年生产的机动车。
乘用车和轻型卡车排放按照FTP75程序(the Federal Test Procedure)测量,用g/mile来表示。除了FTP75程序,2000年到2004年之间SFTP程序(the Supplement Federal Test Procedure)将逐渐引入。SFTP包括另外的测试工况来测量大量高速道路行驶状况下的排放(US06工况)和城市中开空调状况下行驶的排放(SC03工况)。
表1:美国环保局乘用车和轻型卡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FTP75,g/mile
类别 | 50,000英里/5年 | 100,000英里/10年1 | ||||||||||
THC | NMHC | CO | NOx 柴油 | NOx 汽油 | PM | THC | NMHC | CO | NOx 柴油 | NOx 汽油 | PM | |
乘用车 | 0.41 | 0.25 | 3.4 | 1.0 | 0.4 | 0.08 | - | 0.31 | 4.2 | 1.25 | 0.6 | 0.10 |
LLDT, LVW <3,750 磅 | - | 0.25 | 3.4 | 1.0 | 0.4 | 0.08 | 0.80 | 0.31 | 4.2 | 1.25 | 0.6 | 0.10 |
LLDT, LVW >3,750 磅 | - | 0.32 | 4.4 | - | 0.7 | 0.08 | 0.80 | 0.40 | 5.5 | 0.97 | 0.97 | 0.10 |
HLDT, ALVW <5,750 磅 | 0.32 | - | 4.4 | - | 0.7 | - | 0.80 | 0.46 | 6.4 | 0.98 | 0.98 | 0.10 |
HLDT, ALVW >5,750 磅 | 0.39 | - | 5.0 | - | 1.1 | - | 0.80 | 0.56 | 7.3 | 1.53 | 1.53 | 0.12 |
1:重型轻型车所有标准和轻型车总碳氢化合物标准都基于11年或者12万英里的寿命期 简称: LVW:装有负载的车辆总重(车辆净重加300磅) ALVW:调整的LVW(车辆净重和毛重的数学平均) LLDT:轻型轻型卡车(毛重低于6000磅) HLDT:重型轻型卡车(毛重超过6000磅) | ||||||||||||
国家LEV项目
1997年12约16日,美国环保局确定了国家低排放机动车项目(NLEV)的法规(63 FR 926, 7 Jan 1998)。NLEV是一个自愿项目,通过东北部的州与汽车生产厂商达成的协议来发生作用。它为第二阶段标准引入前的过渡时期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美国东北部州从1999车型年,全国从2001车型年开始,新乘用车和轻型轻型卡车必须达到比美国环保局在2004车型年之前能执行的标准更加严格的标准。然而,NLEV项目达成一致协议以后,这些标准将和其他联邦新机动车项目一样可以实施。
NLEV项目综合了联邦和加州的机动车标准,提供了基本上等同于加州低排放机动车项目的的排放削减。这个项目通过要求汽车生产厂商逐步使他们的机动车车队中一部分达到更加清洁的标准(TLEV,LEV,ULEV)来分阶段引入。
NLEV项目仅包括轻型的轻型机动车,而不包括重型轻型机动车(毛重大于6000磅)。
第二阶段标准
相对第一阶段法规而言,第二阶段标准进一步显著的降低了排放。除了更加严格的排放数值限制,法规还变化了很多以使对大型车辆的要求更严。在第二阶段,所有机动车重量级别都使用同样的排放标准,也就是乘用车、小货车、轻型卡车和SUV都有相同的排放限值。因为轻型车排放标准用每英里排放的污染物克数来表示,为了达到标准要求,相对于小发动机,大发动机(比如在轻型卡车和SUV上使用的发动机)不得不采用更加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在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被延伸至也覆盖了部分更重一些的机动车级别。第一阶段标准只针对毛重在8500磅以下的机动车,而第二阶段标准除了包括第一阶段标准覆盖的所有机动车以外,还包括中型乘用车(medium-dutypassenger vehicles,MDPV)。MDPV是一类新的毛重在8500磅到10000磅之间的机动车,主要用来当个人交通工具。这个类别的车辆主要包括大型的SUV和载客的货车。毛重在8500磅以上的商用车使用的发动机(例如载货火车和轻型卡车)将继续遵守重型发动机排放标准。
同样的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发动机,而不管使用什么燃料。也就是说,使用汽油、柴油或替代燃料的机动车都必须达到同样的标准。
第二阶段尾气排放标准包括8个不同严格程度的级别和一个针对氮氧化物排放的车队平均值
标准。机动车生产厂商可以选择各机动车分别应该达到什么级别,同时,该厂商销售的所有机动车构成的车队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必须达到氮氧化物平均值标准0.07g/mile。
在过渡阶段将会有额外的排放限制松一些的临时级别(级别9、10和一个MDPV级别)。这些级别将在2008车型年之后取消。
第二阶段标准将在2004年到2009年之间逐步引入。对新乘用车和较轻的轻型卡车,第二阶段标准在2004年开始进入,但要到2007年才全部进入。对较重的轻型卡车和MDPV,第二阶段标准从2008年开始引入,2009年则全部采纳。在2004年到2007年的逐渐采用阶段,所有不能达到第二阶段主要标准的乘用车和较轻的轻型卡车氮氧化物排放必须达到一个过渡时期的平均标准0.30g/mile,等效于针对轻型卡车的现有NLEV标准。在2004年到2008年之间,没有达到最后第二阶段标准的较重轻型卡车和MDPV将和那些过渡阶段没有达到单个车辆标准(较重的轻型卡车氮氧化物标准为0.60g/mile,MDPV氮氧化物标准为0.90g/mile)的机动车一起逐渐进入一个中间过渡期(氮氧化物平均值标准为0.20g/mile)。
排放标准中所有污染物浓度限值显示在下表中。机动车寿命(full useful life)延伸至12万英里。美国环保局级别包括了加州LEV II排放类别,以使机动车生产厂商遵守联邦和加州标准
比较容易。
表2:第二阶段排放标准,FTP 75,g/mile
Bin# | 50,000 英里 | 120,000级别 | ||||||||
NMOG | CO | NOx | PM | HCHO | NMOG | CO | NOx* | PM | HCHO | |
临时级别 | ||||||||||
MDPVc | 0.280 | 7.3 | 0.9 | 0.12 | 0.032 | |||||
10a,b,d,f | 0.125 (0.160) | 3.4 (4.4) | 0.4 | - | 0.015 (0.018) | 0.156 (0.230) | 4.2 (6.4) | 0.6 | 0.08 | 0.018 (0.027) |
9a,b,e | 0.075 (0.140) | 3.4 | 0.2 | - | 0.015 | 0.090 (0.180) | 4.2 | 0.3 | 0.06 | 0.018 |
Permanent Bins | ||||||||||
8b | 0.100 (0.125) | 3.4 | 0.14 | - | 0.015 | 0.125 (0.156) | 4.2 | 0.20 | 0.02 | 0.018 |
7 | 0.075 | 3.4 | 0.11 | - | 0.015 | 0.090 | 4.2 | 0.15 | 0.02 | 0.018 |
6 | 0.075 | 3.4 | 0.08 | - | 0.015 | 0.090 | 4.2 | 0.10 | 0.01 | 0.018 |
5 | 0.075 | 3.4 | 0.05 | - | 0.015 | 0.090 | 4.2 | suv越野车 0.07 | 0.01 | 0.018 |
4 | - | - | - | - | - | 0.070 | 2.1 | 0.04 | 0.01 | 0.011 |
3 | - | - | - | - | - | 0.055 | 2.1 | 0.03 | 0.01 | 0.011 |
2 | - | - | - | - | - | 0.010 | 2.1 | 0.02 | 0.01 | 0.004 |
1 | - | - | - | - | - | 0.000 | 0.0 | 0.00 | 0.00 | 0.000 |
* - 厂商车队平均氮氧化物标准值为0.07g/mile a - 2006车型年废止,对较重的轻型卡车,2008车型年废止 b - 较高的临时NMOG、CO和HCHO值仅仅适用于较重的轻型卡车,2008车型年后失效 c - 限制MDPV的额外的临时级别,2008车型年后失效 d - 可选的临时NMOG标准0.195g/mile(50,000 miles)和0.280g/mile(120,000 miles)只针对达到相关标准的LDT4和MDPV e - 可选的临时NMOG标准0.100g/mile(50,000)和0.130g/mile(120,000 miles)只针对达到相关标准的LDT2 f - 50,000 mile标准可供达到标准10的柴油车选择使用 | ||||||||||
第二阶段法规对燃油质量提出了要求,必须提供更加清洁的燃料以使先进的尾气排放处理设备(比如催化剂)正常工作,从而使尾气排放达到标准。
汽油中硫含量水平:项目要求大多数炼油厂和进口商2004年开始达到汽油硫含量企业平均值为120ppm和最高300ppm的要求。到2006年,平均值将削减到30ppm,最高值为80ppm。小的炼油厂在2007年之前暂时使用松一些的标准。并且,对美国西部部分地区,2004年到2006年也将执行较松的标准。
柴油质量:1999年5月,美国环保局发布了关于柴油质量提交标准制定意见的先前通知(Advance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ANPRM),以征求需要什么水平的硫含量和什么时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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