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
风险与保险
可保风险
保险的概念
第五章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本章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选择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
《合同法》
《民法通则》
《保险法》
起源
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从保险公司角度
从投保人角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告知
又称如实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及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无限告知与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这种告知形式又称为客观告知。无限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的要求比较高。
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形式,包括我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无须告知。
作为投保人,应该告知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告知。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我国:采取明确说明形式
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要求投保人在“客户保障声明书”上签名。
投保单首部,保险人用黑体字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
投保单尾部“声明与授权”载明“本人谨此代表本人以及被保险人声明及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声明将成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后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3、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后果东风汽车贸易公司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 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
2000年12月31日,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
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