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高桥暴龙电动车店、蔡凤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103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建明石清荣孔文超 
【审理法官】俞建明石清荣孔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高桥暴龙电动车店;蔡凤云;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笑;徐建;徐燕华;胡先钊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高桥暴龙电动车店蔡凤云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笑徐建徐燕华胡先钊 
【当事人-个人】蔡凤云杨笑徐建徐燕华胡先钊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海曙高桥暴龙电动车店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晨晨、叶良威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周毅、孙敬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都尉、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方禾苗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胡朝晖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雅马哈电动车价格夏晨晨、叶良威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周毅、孙敬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都尉、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方禾苗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胡朝晖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晨晨、叶良威周毅、孙敬俊王都尉、高仁刚方禾苗胡朝晖 
【代理律所】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暴龙电动车店;胡先钊 
【被告】蔡凤云;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笑;徐建;徐燕华 
【本院观点】由于上述证据中所涉的翁家豪和蒋书伟均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胡先钊向暴龙电动车店购买案涉电动车的事实,有暴龙电动车店开具的购车发票以及胡先钊在消防部门所作的陈述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勘验笔录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先钊向暴龙电动车店购买案涉电动车的事实,有暴龙电动车店开具的购车发票以及胡先钊在消防部门所作的陈述加以证明。暴龙电动车店上诉认为胡先钊系在案外人翁家豪处购买电动车,而翁家豪又向蒋书伟购买锂电池的理由,因其没有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暴龙电动车店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以及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暴龙电动车店作为案涉电动车的销售方,也是电瓶的提供方,应当对电瓶起火造成火灾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所涉的火灾原因、各方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9元,由宁波市海曙高桥暴龙电动车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8:40:4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徐燕华系坐落于杭州市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9.11平方米,用途为非住宅。徐建与徐燕华系父女关系,该房屋由徐建管理。2010年至2012年出租给案外人时,案外人经徐建许可,在商铺南侧处搭建一阁楼,阁楼大概有10余平方米。2012年1月30日,徐燕华与杨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徐燕华将案涉房屋(商铺)出租给杨笑,租赁期共60个月,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5年8月19日,徐建与杨笑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一份,徐建(徐燕华)继续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杨笑,续租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该处房屋仅作商业店面使用,双方对租金进行了重新约定。2016年3月31日,徐建、杨笑和孔某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2016年3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该商铺房租、水、电和物业费等其他杂费由孔某缴纳,此商铺由孔某承租后,商铺不得转租只可转让,再次转让时原合同作废;三方一致同意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之事,按原合同执行。同时,孔某支付杨笑4万多元的转让费。三方协议签订后孔某直接向徐建支付租金。孔某租赁该房屋后,于2016年6月16日登记成立杭州市拱墅区云益电动自行车商行。其经营范围为零售电动自行车、卷烟、雪茄烟(凭许可证经营)。2017年1月4日,胡先钊通过网络在暴龙电动车店购买M3S壹酷牌电动自行车,暴龙电动车店出具购车发票一份。2017年1月6日胡先钊收到该电动车,并于1月7日下午6点左右将
电动车送到登云路313-1号即孔某所开的云益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测,胡先钊与孔某约定次日取车。2017年1月8日7时15分,杭州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拱墅区登云路某某雅马哈新福电动车大卖场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电动车、衣服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杭州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17年1月8日7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拱墅区登云路313-号店铺一层西北角;起火点:距北侧货柜约1米,距西墙约1.1米处,起火原因: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杭州市公安部门所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案涉起火建筑为一层沿街店面房,店面房一层搭设隔层,一层西侧靠卷帘门处货柜,东西两侧各放置若干电动自行车,隔层上方靠北侧摆放电动自行车,南侧为卧室。靠西侧一排最北一辆电动自行车烧损最为严重。圆盘上方可见“onecool"字样,车身整体线路过火,线路外包围绝缘层烧损,线路部分烧损断裂。电瓶内部烧损碳化严重,将左右两块电瓶掰开,电瓶内连接处烧损最为严重,部分电极烧损熔融。电瓶电池上方可见部分电池内部电解质溶液析出并凝固。本次事故致顾已贵、孔某、孔尉岚和蔡孟杰死亡,其中顾已贵、孔尉岚于2017年1月8日死亡,孔某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蔡孟杰于2017年1月30日死亡。另,孔某与蔡凤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孔尉岚和蔡孟杰两个子女,年龄分别为12岁、8岁。孔某、孔尉岚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孔某在杭州工作、生活
一年以上。蔡凤云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暴龙电动车店、壹酷公司、杨笑、徐建、徐燕华连带赔偿蔡凤云各项损失合计1105769.50元(死亡赔偿金1025220元、丧葬费30549.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暴龙电动车店、壹酷公司、杨笑、徐建、徐燕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