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施工重难点及管控措施
一、危险源分析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3、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到位未到终端作业层;
4、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无人指挥;
5、地质条件较差造成基础承载力不足,易造成起重机械失稳;
6、夜间施工照明设施配置不够,光照度不足,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视线差;
7、雾天、雨天、雷暴大风、台风天气及其他外力对起重机械整体稳定性产生的影响;
8、汽车起重机等起重机械未设置防雷装置。
9、起重机械使用前未经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及未进行试吊进入现场吊装作业。
二、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1、根据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对危险性较大、环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参加吊装的人员应经体格检查合格,在开始吊装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运输和吊装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卡环、夹具、卡具、锚碇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发现有损坏或松动现象, 应立即调换或修好。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的应及时修理;重要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
三、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持有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经验收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汽车前保险杠3、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验。在检验期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验收
检验的要求重新进行检验:(1)发生设备事故。(2)设备大修后。(3)遇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4)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4、起重机械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必须安全可靠,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停车。
5、起重机械应按相关规定装设安全防护装置。使用中应及时检查、维修, 保持正常工作性能,不应对安全装置任意改造。
四、索具设备
1、钢丝绳及钢丝绳夹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应无死弯、不起油,在任何一个断面内的断丝数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 5%,当接头采用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 总长度不得短于 300mm。
(2)接头采用钢丝绳夹连接时应有足够的绳夹数量,并紧固牢靠。
(3)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的折减系数应按表的规定确定。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的折减系数
注: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以每根钢丝绳的直径计算。
(4)钢丝绳断丝的更换标准应按表的规定确定。钢丝绳断丝的更换标准
(5)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按表规定确定。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6)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的规定。
(7)起重机用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
(8)钢丝绳的绳端采用钢丝绳夹固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夹》的规定。
2、吊钩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钩的表面不应有裂纹。
(2)钩号为 006~5 的吊钩应检查开口度,其余钩号的吊钩应检查测量长度,其值严禁超过使用前实际尺寸的 10%。
(3)吊钩磨损后的危险截面实际高度严禁小于基本尺寸的 95%。
(4)吊钩吊柄腐蚀后的直径严禁小于基本尺寸的 95%。
(5)吊钩的螺纹不得腐蚀。
(6)吊钩的缺陷严禁焊补。
(7)吊钩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可由操作人员执行, 其周期应按表的规定确定。定期检查周期应按表规定确定。
经常性检查周期
定期检查周期
注:表中 M5~M8 是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规定的机构工作级别。
五、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
查,发现 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吊装作业中,当重物吊起、转向、走行、接近人员、重物下落时,必须鸣铃示警。吊装物上严禁站人。
3、遇六级及以上强风时必须停止露天吊装作业。
4、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吊装时,必须捆扎牢固,多点起吊。
5、严禁在超过起重机械容许荷载、荷载不明和斜拉重物的情况下起吊。
6、起重指挥应由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严禁起吊。
7、电动起重机械作业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动作是否正常。
8、对电动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挂上标志牌。
9、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械,当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械与轨道锁定。
10、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停机时,必须先将重物落地,不应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11、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 2 圈。
12、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0m。
13、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1)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单位组织验收不准作业。
(2)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
(3)起吊现场没有指挥人员不准作业。
(4)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5)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6)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7)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8)吊具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9)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
(10)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六、起重机械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起重机的准备工作和起重作业除应严格执行履带起重机的有关规定外, 根据汽车、轮胎起重机的特点,还需注意以下几项:
(1)轮胎气压应充足。
(2)在松软地面工作时,应在作业前将地面填平、夯实。机身必须固定平稳。
(3)汽车起重机不准吊重行驶或不打支腿就吊重。
(4)轮胎起重机不打支腿工作时,轮胎的气压应在 0.7MPa 左右。起重量应在规定不打支腿的额定重量范围内。
(5)轮胎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作短距离行走时,应遵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重物离地高度不能超过 0.5 米,重物必须在行走的正前方,行驶要缓慢, 地面应坚实平整。严禁吊重
后作长距离走行。
(6)当起重机的起重臂接近最大仰角吊重时,在卸重前应先将重物放在地上,并保持绳拉紧状态,把起重臂放底,然后在脱钩,以防止起重机卸载后向后倾翻。
2、行使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不得硬性靠在拖架上,拖架上必须垫约 50 毫米的橡胶快,吊钩挂在汽车前端保险杠上不得过紧。轮胎起重机应将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并固定在起重臂上。
3、全液压汽车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发动机启动后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结合,在待速下进行预热,液压油温达 30 才能进行起重作业。
(2)在支腿伸出放平后,即关闭支腿开关,如地面松软不平,应修整地面,垫放枕木。检查安全可靠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3)吊重物时,不得突然升降起重臂。严禁伸缩起重臂。
(4)当起重臂全伸,而使用副臂时,仰角不得小于 50℃。
(5)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工作半径,亦不得斜拉起吊。并禁止在前面起吊。
(6)一般只允许空钩和吊重在额定起重量 30%以内使用自由下落踏板。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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