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法律适用】
2021 年 1 月第 1 期 January 2021
No.1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收稿日期:2020-09-12
作者简介:王立(1963—),女,法学博士,北京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王洁(1980—),男,北京警察学院
交通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道路交通管理。
——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视角
王 立,王 洁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摘 要: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以道路交通管理为视角,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构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对于达到0—3级自动化标准的汽车,通过修改完善现有法律予以解决;对于达到4—5级标准的智能汽车,应当在新的立法中统一认定其为法律上的“自动驾驶汽车”。按照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原则,将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统一为一个监管部门,全面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监管;在监管部门和体制重构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法律制度;监管部门;重构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1)01-0008-05DOI:10.16478/jki.jbjpc.20210114.001自动驾驶汽车(我国称为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产物,是对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颠覆性变革,其未来发展对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减少交通违法与事故能够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会给交通秩序与安全带来重大影响,给传统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
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进程与立法现状(一)自动驾驶汽车与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自动驾驶汽
车,也称无人驾驶汽车、电脑驾驶汽车、轮式移动机器人,是一种集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通信技术等先进科技为一体,实现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1]在我国也把自动驾驶汽车称为智能网联汽车,但目前尚无对“自动驾驶汽车”统一的、明确的定义。关于自动驾驶
汽车的分级,长期以来,我国也是以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提出的自动驾驶汽车分级为参考加以分类和研发。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各界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自动驾驶汽车等级标准逐步达成共识。
2020年3月9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公示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2]
这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等级标准的制定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该标准将汽车驾驶自动化划分为0 — 5共6个等级。我国的标准与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标准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国版标准将0级称为“应急辅助”,驾驶人可以自主掌握驾驶权,汽车系统可感知环境,并提供报警、辅助或短暂介入驾驶,实现了与非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分开,更加简单明了;国版标准0—2级自动驾驶是由驾驶人及系统协作完成,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SAE)标准下的L0级至L2级自动驾驶汽车全部由人类驾驶人完成;此外,国版标准还在3级中增加了对驾驶人接管能力监测和风险减缓策略的要求,从而减少
了实际应用中的安全风险。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进程与立法现状
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进程与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相伴而生。从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并上路测试时起,人们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就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
进入21世纪,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前景日益看好,全球各大科技公司相继加大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力度。但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相关交通事故新闻不断被曝出,安全问题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律的缺失导致自动驾驶汽车无规程可循,进而加深了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怀疑,不利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创新与发展。尽快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与此同时,各国也纷纷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其中以美国、欧洲和日本最具代表性。美国作为当今科技头号强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一直走在世界各国前列,各州和联邦政府都出台了各种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法规,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2017年,欧洲29国签署意向书,承诺进一步强化在公路交通自动化跨境测试方面进行合作。2017年7月,德国联邦参议院率先通过了德国首部关于无人驾驶的法律,允许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条件下替代人类驾驶。在亚洲,日本积极着手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研究,推动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法》和《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快速推出了日本标准,同时和德国联合在联合国率先提出方案,要求制定自动驾驶的国际安全基准,主导了其后的联合国相关规则的制定。[3]
我国也积极投入了自动驾驶技术研究,并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全球自动驾驶汽车研发中占据了一席之地。1992年,国防科技大学研制出中国第一辆无人驾驶汽车。2011年,由一汽与国防科技大学共同研制出的红旗HQ3无人汽车首次完成了从长沙到武汉286公里的高速全程无人驾驶试验。[4]进入21世纪,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2015年,百度无人驾驶汽车首次实现国内城市、环路及高速道路混合路况下的全自动驾驶。2019年9月,由百度和一汽联手打造的中国首批量产L4级自动驾驶乘用车——红旗EV,获得5张北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牌照。[5] 2019年9月22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武汉)测试示范区正式揭牌,百度、海梁科技、深兰科技等企业获得全球首张自动驾驶车辆商用牌照。[5] 2019年9月26日,百度在长沙宣布,自动驾驶出租车队Robotaxi试运营正式开启。[6]
与此同时,我国也不断加大自动驾驶汽车的政策和立法研究,并进行了有益尝试。我国政府先后发布了《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路线图》、《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重点支持的七大产业之一。目前,我国关于智能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研究和准备阶段,主要涉及到自动驾驶车辆公共道路测试,法律层级比较低。如2017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联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18年8月进行了修订;2018年4月11日,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另外,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长春、长沙、平潭、济南、杭州、广州南沙等十余个城市或地区也先后发布了地方性质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管理规范。上述相关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虽然在部分内容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整体上普遍关注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所涉及的管理机构及职责、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测试管理、事故处理及违规操作责任等方面内容。
纵观世界各国自动驾驶的立法发展之路,基本经历了制定技术路线、出台政策引导、开放路测规范、调整相关标准、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等阶段。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一部分,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与制定自动驾驶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争取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标准法规的话语权。为此,我国也应积极着手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与探索。
佛山c2000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挑战
劳斯莱斯官方报价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也从理论走向实践,由场区测试进入到实车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实用化和产业化发展,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和挑战。
(一)法律制度与体系的革新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一种,最终上道路行驶将有别于传统的有人驾驶汽车,车辆完全由电脑控制,这对我们以往建立在以自然人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与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某种程度上
可以说是完全颠覆我们已经建立好的法律体系与制度,需要考虑如何构建新的法律制度、体系与框架。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者必须提前谋划,考虑应对方式,立法应当结合人工智能这一技术进行,应当有别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与体系。
(二)道路交通管理与执法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道路交通管理与执法方式建立在自然人基础上,不管是驾驶人还是车辆管理都是以“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通过教育处罚当事人达到防止交通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预防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有序。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后执法对象不再是驾驶人,而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自然人仅仅是乘客或者物品所有人,完全打破了以“人”为基础的传统管理模式,管理对象的变化带来的挑战巨大。面对机器或技术,特别是完全自动驾驶之前的阶段,即人机混驾阶段,如何管理需要深入研究。
(三)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一方面,除了智能化技术本身的安全可靠性,自动驾驶汽车是高度复杂和互联的设备,想避免其受到网络攻击显得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自动驾驶车辆会持续采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与车主生活紧密相关,如何既能合理地搜集数据来提升自动驾驶体验,又能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保护数据的私密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表面看是一个技术问题,实质上与财产权和生命权密切相关,因此已经成为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如果因信息安全导致自动驾驶汽车被劫持,并攻击特定的经济、政治甚至军事目标,又会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政治安全风险、恐怖主义和个人极端行为成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严肃对待自动驾驶汽车的信息安全和社会风险防控问题。
(四)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规范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之所以成为未来交通的优先选择,核心原因在于其具有更高的舒适性、更低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然而,当面临特殊情况时,自动驾驶汽车仍存在着伦理规范问题。如果一辆自动驾驶汽车正面临不可规避的交通事故,应该牺牲车内乘客还是路上行人,如何选择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因此,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规范已经迫在眉睫,但当前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五)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主体争议
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划分是目前无人驾驶车辆发展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责任划分主体不明确,主要集中在车主、驾驶人、汽车制造商、软件供应商以及自动驾驶汽车自身之间,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不完全由人进行干预,情况较为复杂,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将面临无法确定的情况。如果由人工智能参与驾驶决策,这一前提或将
被颠覆,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特别是发生人员伤亡时,科幻片里的“机器杀人”就会变为现实。特别是完全自动驾驶之前的阶段,学术界把这个阶段叫作人机混驾,人和机器同时驾驶一辆车时最容易出问题,同时责任也最难以准确界定。无论如何,自动驾驶不能因为一次或者几次事故就因噎废食,只是在技术研发和商业化推广的道路上,更应注重安全措施和法律的跟进与制定。潜在的危险需要法律的保障,不能再让炙手可热的自动驾驶处于灰地带。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者,必须积极应对这一新挑战。
雅西高速限速综上所述,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说完全不同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以及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要,亟需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实际建立新的法律制度。
三、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
(一)构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深圳车辆保险法律规范具有评价作用和管理指引作用。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未来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即需要以什么样的法规和管理来接纳自动驾驶汽车。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全面配合,自动驾驶汽车也难以上路。在安全、技术问题解决后,还需要法律的配套跟进,如此才能真正进入人工智能的新时代,达到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因此,研究出台自动驾驶汽
车监管的法律制度与体系,是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规范生产环节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质量的重要前提。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保障制度建设应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同步进行
构建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应当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这一大背景下,跳出传统的立法模式,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与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同。只有这样才能在立法中克服一些不必要的误区,真正建立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之外,国家制定一部关于人工智能的基本法律,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原则、基本
规范,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奠定基础。
(三)准确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概念是建设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
构建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首要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对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不同,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法律上的范畴对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这一概念不能在立法中清晰定义,就无法区分人工智能技术下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区别,也就无法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法律规程的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法律体系与制度也将无法建立。
根据工业信息化部此次公示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我国拟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为六个等级,0—3级中驾驶人还起到作用,4—5级则基本实现了完全的无人驾驶。由于0—3级仍然主要是人工驾驶,因此,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在对“自动驾驶汽车”这一范畴进行界定时,应当只将达到4—5级自动化标准的汽车定义为法律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即法律上自动驾驶汽车专指达到4—5级的智能汽车。根据上述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对象主要应以达到4—5级标准的智能汽车为主,法律制度与体系也应构建在这一基础上。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达到0—3级自动化标准的汽车,由于驾驶人仍然在发挥主体作用,对处于这个阶段的汽车监管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修改完善予以解决,不需要建立新的监管体制,仍然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达到4—5级标准的智能汽车在新的立法中统一认定为法律上的“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完全实现了自动驾驶,此阶段应当全面进行干预,按照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原则,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上路行驶以及报废,实现全面监管,并建立不同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制度与监管体系。
(四)自动驾驶汽车法律监管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
1.上路行驶前阶段:重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在汽车设计生产阶段,我国应尽快建立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准入标准,
特别是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应当在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中予以明确,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发展水平和目前的道路实际状况,现阶段在立法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应当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核,达到相关标准方可从事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生产。在汽车销售环节,应通过立法明确任何组织、个人销售自动驾驶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2.上路行驶阶段:重在交通规则和其他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机动车上路行驶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方面,安全监管的主责部门中央层面主要是公安部,地方则是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通警察,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自行制定的相关法规;行业监管的主责部门中央层面主要是交通运输部,地方则是各级政府所属的交通运输部门(路政和交通执法总队),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自行制定的相关法规。
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可以自主判断并作出决定,涉及到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责任主体承担等多个问题,多部门的传统监管方式已经不太适应这一变化,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高效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监管部门,全面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在监管部门和体制重构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法规,以适应智能汽车时代的到来。
二是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与执法方式。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自然人仅仅是乘客或者物品所有人,完全打破了传统以“人”为基础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主体某种意义上已经不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即面对的是高度自动化、可以自主判断路面情况、“有生命”的机器,因此,在新的立法中应当尝试建立新的交通管理与执法方式,即交通管理的对象除自然人外,包括自动驾驶汽车这一人工智能技术。同时,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的交通管理与执法方式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比如自动驾驶汽车行驶数据的保存、调取、使用权限与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管理部门的紧急介入权,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等都应当在立法中进行规定,以适应新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
三是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正式销售前必须进行实
际路测,合格后方可核发牌证上路行驶。自动驾驶汽车路测,应当包括封闭模拟道路测试、上路测试、正式上路行驶三个阶段,其中第三个阶段正式上路应当包括一般道路测试和高速公路测试两个方面。国家应当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检测试验考核制度,考核通过后方可生产销售。
四是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登记许可制度。国家应建立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上路行驶的自动
驾驶汽车必须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方可进行登记。
五是健全自动驾驶汽车通行规则和道路通行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通行中的通行规则,以及交通信号、道路通行条件等内容,特别是与传统车辆并行中的通行规则,应当在法规中予以明确。现阶段可以尝试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专用车道,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明显的标志。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地域辽阔,混合交通方式出行必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常态,这种出行方式无疑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通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是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责任承担原则。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受到挑战。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承担目前争论较大,笔者认为应当站在人工智能技术这一大背景上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责任承担原则,同时要以“人”为中心,尽快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责任承担原则。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现阶段在立法中可以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所有人承担;乘坐人有过失的由乘坐人承担;属于自动驾驶汽车自身质量问题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承担;自动驾驶汽车如果配备了专门驾驶人、操作人或安全员,专门驾驶人、操作人或安全员应当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质量和交通强制保险制度,保险金额根据每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动态调整,发生事故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责任可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
时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特别是行驶数据由专门机关负责管理,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七是确立自动驾驶汽车乘坐使用规则。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传统的有人驾驶汽车,因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乘坐使用规则,可以参照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乘坐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必须由监护人陪同才可以乘坐,并承担相应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如果配备了专门驾驶人、操作人或安全员,专门驾驶人、操作人或安全员应当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是健全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在新的立法中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信息安全的使用、提取和查询权限与情形、应急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即自动驾驶汽车的信息安全。
九是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规范。在新的立法中应当尝试明确并建立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遵守的基本伦理规则,考虑到生产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是为了人类更便捷、高效、安全出行这一目的,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规则应当建立在以“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大众、各方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出台相关准则,这是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必须面对的问题。
十是建立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运输和安全技术检验专门监管制度。考虑到道路运输和安全技术检验的特
殊性,应当在新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中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安全技术标准,以及从事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准入条件,明确行业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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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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