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克昌、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17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殷涛肖逸思陈少波 
【审理法官】邹殷涛肖逸思陈少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连克昌;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连克昌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连克昌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万军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朱盈莹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万军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朱盈莹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小波万军朱盈莹 
【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汽车用品【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连克昌 
【被告】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41207元及201
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7074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连克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9:53:5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连克昌与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连克昌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差额78.17元;三、驳回连克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连克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连克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41207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7074元;4.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从
2002年10月21日起至2007年4月止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5.被上诉人负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入职被上诉人处,任生产部车间主任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每月15日以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工资。上诉人自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得到众多同事的一致好评,并未违反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但被上诉人却在上诉人入职后,存在迟延为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直到2007年5月被上诉人才正式为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更让上诉人无法理解的是,在上诉人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日向上诉人出具《广州市标榜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表》,即降职通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多次工作管理严重失职,导致多起配料品质、工艺、人员管理等异常,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降职处理,从2019年4月2日起将上诉人从配料车间主任降职为配料车间配蜡组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阐述的降职理由、内容并不属实,被上诉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突然给予上诉人降职的处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变相违法辞退上诉人的嫌疑。鉴于此,上诉人在2019年4月9日委托律师向被上诉人发出律师函,要求被上诉人补缴社保和恢复上诉人的职位,但被上诉人不予理会,所以上诉人在2019
年4月18日向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4月23日上诉人再次委托律师向被上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因被上诉人存在未依法为上诉人购买社保和违法降职的行为,上诉人已提起劳动仲裁且不会再去上班,至2019年4月28日上诉人没有再到被上诉人处上班。综上所述,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