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学博
【审理法官】邹学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孟晓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孟晓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晓转胡浩
【代理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0:02:26
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92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昌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弘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北京汽车用品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邹学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薛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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