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晓野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9 
【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18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然张兆宇王琳琳 
【审理法官】丁然张兆宇王琳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潘晓野 
【当事人】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潘晓野 
【当事人-个人】潘晓野 
【当事人-公司】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汪秋鸣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汪秋鸣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双喜汪秋鸣 
【代理律所】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原告】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潘晓野 
【本院观点】上诉人淮安顺泰公司原经营汽车修理业务,为了拓展经营市场,欲增营东风悦达起亚汽车4S店业务,被上诉人潘晓野受聘入职该公司,按照该公司要求从事相关劳动,上诉人也依约向潘晓野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主体资格。淮安顺泰公司是否获得品牌授权系其内部经营行为,并不影响其与潘晓野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自2020年8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顺泰公司原经营汽车修理业务,为了拓展经营市场,欲增营东风悦达起亚汽车4S店业务,被上诉人潘晓野受聘入职该公司,按照该公司要求从事相关劳动,上诉人也依约向潘晓野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主体资格。上诉人淮安顺泰公司主张潘晓野2020年8月入职是为其增营东风悦达起亚汽车4S店授权提供
劳务,当时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淮安顺泰公司是否获得品牌授权系其内部经营行为,并不影响其与潘晓野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自2020年8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服,应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一审判决淮安顺泰公司退还潘晓野的工作服费用316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潘晓野的月工资及其加班情况,一审法院计算潘晓野2020年10月1日至9日上午的工资为1563.22元,潘晓野主张1428元未超出此标准,扣除淮安顺泰公司已支付的538元,淮安顺泰公司需再补发890元。上诉人对上述计算有异议,但其提供的计算数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淮安顺泰公司未与潘晓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自2020年9月1日起支付潘晓野双倍工资差额5178.22元(3837元+316元-538元+1563.22元)。上诉人淮安顺泰公司无证据证明潘晓野系自行离职,一审法院认定潘晓野是被淮安顺泰公司辞退并无不当。潘晓野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潘晓野的月工资数额及工作年限,一审判决淮安顺泰公司支付潘晓野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4000元某0.5)正确,本院予以
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37:52 
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晓野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18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管顺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秋鸣,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晓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顺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淮安顺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晓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淮安顺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5178.22元,2020年10月1日至9日多算工资784.3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工作服装费316元,合计8278.52元。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原仅作汽车修理业务,为了拓展市场欲增营东风悦达起亚汽车4S店业务,自2020年9月1日,上诉人才取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销售授权,而被
上诉人是通过杨大胜介绍至上诉人处工作,就是为了筹建该汽车品牌的市场营销准备工作,该筹建工作是否能够得到成功,上诉人也无法得知。根据相关规定,劳务关系是劳务者与用工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本案正是为了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即筹建该汽车品牌的营销,因此,被上诉人8月份的工作就是为了实现成功授权,无论成功与否,该筹建工作都将结束,故应认定被上诉人8月份的工作性质为劳务关系。2.被上诉人是在2020年10月9日离职,劳动关系是从9月1日开始,且2020年的国庆与中秋假期为1号至8号,10月9日正常工作日的第一天,上诉人本就准备与被上诉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承担双倍工资差额,后在协商中,因双方在总结试用期工作时,谈到被上诉人与顾客发生矛盾惊动110出警,顾客又带人到单位要被上诉人麻烦,其就主动离开上诉人单位,致使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另外,2020年10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法定的三倍加班工资为1号至3号,被上诉人的加班时间为4、5、8号,上诉人准备在以后的工作日进行调休,因此,不存在按照双倍工资计算;上诉人已经发放538元工资,按照4000元工资计算,合计10月份上班天数为3.5天,应该发放643.7元,而不是一审判决的1428元。3.本案涉及的工作服是被上诉人为了提升个人形象而量身定做的,上
诉人也是代为其统一订购,是为了其自身利益考虑,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服装费用,而且目前该服装已被其带回家中,该服装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潘晓野辩称:1.上诉人淮安顺泰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完全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是真实,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双倍工资赔偿正确。2.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客户发生矛盾惊动110出警,被上诉人因害怕客户其算账,才主动离开上诉人单位,致使合同无法签订。上诉人该陈述不是事实。因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担任售后经理一职,遇到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是常有的事,但这仅是客户与上诉人之间的矛盾,与被上诉人无关。3.关于国庆期间的三倍加班工资问题。因2020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是同一天,故有4天法定假日,10月5-8日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报酬,故一审判决认定10月份工资1563.22元正确。4.上诉人主张发给被上诉人的工作服,是提升员工个人形象,由员工自行购买。因工作服是为了工作需要而购买的服装,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316元正确,同时被上诉人随时将涉案的工作服退还给上诉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潘晓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潘晓野与淮安顺泰公司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淮安顺泰公司支付潘晓野双倍工资12857.14元;3.淮安顺泰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3000元;4.淮安顺泰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892.24元;5.淮安顺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6.淮安顺泰公司退还工作劳保用品费316元;7.淮安顺泰公司支付10月工资1428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日,潘晓野经招聘入职淮安顺泰公司,从事售后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国庆中秋假期期间,潘晓野10月4日、6日、8日三天值班,1日至3日、5日、7日期间休息。10月9日上午,潘晓野正常出勤,下午起便停止工作。至于离职原因,潘晓野称因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淮安顺泰公司没有满足,反而以潘晓野不符合条件为由辞退潘晓野。淮安顺泰公司则称潘晓野属于自行离职。2020年8月、9月,淮安顺泰公司向潘晓野发放的工资分别为3926元、3837元。淮安顺泰公司提供了这两个月的工资表,显示潘晓野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380元、餐补260元、交通补助260元、话费补助100元组成,应发共计4000元。其中9月份工资表中扣除了316元工作服费用,另外还包含了10月份工资538元。2020年9月1日,淮安顺泰公司获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的授权,成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4S店。
淮安顺泰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秋季作息时间:上午8:30至下午6:00。2020年10月23日,潘晓野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淮劳人仲不字[2020]第3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潘晓野遂诉至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