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电瓶车小区停车收费规定
    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保证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统一划设停放泊位、设置停放标志,并应当事先获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的(不不含经营者具备全然产权、或受到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萨兰勒班县),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认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并对停放服务收入的采用做出明晰界
定。业主(采用人)已具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挤占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高于社会停放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量挤占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放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并作界定(或明晰)的,在计入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放泊位设置保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开支、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列入修理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
    1、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书面提出申请;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停放服务资格证明(须要提供更多以下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于经营者具备全然产权、或受到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须要提供更多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更多委托经营证明。
    4、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5、停车场停放泊位平面体图;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实行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创建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推行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当按《关于商品和服务推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明显边线,设置经物价检查机关监制的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并列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
    3、封闭式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
    八、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采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相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并在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约定。
    十、步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修、急救、环卫、投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离车辆,严禁缴纳停车费。
    十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缴纳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申报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示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汽车电瓶价格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车提供更多服务而缴纳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行。
    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具有车位使用权的(不不含阿库县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具有车位使用权的元/辆、月。(2)摩托车15元/辆、月。(3)三轮车10元/辆、月。(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80元/辆、月。
    3、零散性占地约停放(不含道路两侧停放):小型汽车60元/辆、月。
    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