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款规定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等组成,如果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第三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项下负责赔偿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包括:
(一)机动车损失险: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自身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自身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赔偿;
(三)盗抢险: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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