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 交强险主要变化情况
交强险(1)赔付限额提升:新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从 12.2 万提升至 20.0 万,无责任限额从 1.21 万提升至 1.99 万;责任限额水平大幅提升,具体提升幅度各为 63.9%、64.5%;
(2)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降低: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 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鼓励通过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保障增加,价格“打折”。自银保监会 7月就车险综合改革征求意见后,发布《关
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于 9月 19日执行。整体改革包括交强险及商车险两部分。
总体而言,正式实施后车险保障增加,价格只降不增。
(1)交强险:责任限额提升,良好驾驶习惯的车主费率可“打折”。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自 12.2 万提升至 20 万,无责任赔偿自 1.21 万提升至 1.99 万。
车险改革给良好驾驶习惯的车主费率“打折”。交强险价格下浮由原来最低-30%扩大至-50%,从消费者
角度来讲,来年保费上涨的幅度变小。未发生事故赔付的车主,可以享受到交强险浮动系数下调的“打
折”。无赔款优待系数中,将原有 1年记录扩大至 3年以上。在 3年期内,有良好驾驶习惯的车主来
年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最高可享车险“5折优惠”。
图表2.交强险责任变化情况
交强险
总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11 18
医疗费用  1    1.8
财产损失0.2 0.2
总计12.2 20 无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  1.1    1.8
医疗费用0.1 0.18
财产损失0.01 0.01
总计  1.21    1.99 图表3. 交强险浮动系数变化情况
浮动系数上限30 30
浮动系数下限(30) (50)
(2)商车险提升保障服务,新增六项服务保险责任。
在商车险部分,新增六项保险责任,删除了部分容易引发赔款争议的免责条款(例如,原有无法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并且考虑车险责任限额的提升与经济状况改善相挂钩,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自原有5-500万区间调整至10-1000万区间,“天价豪车赔穿全家”等社会现象或能有所减少。保险持续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在产品责任扩大的同时,商车险的基准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率同时大幅下降。此次综合车险改革主要是根
据实际风险状况重新测算了基准风险的保费,包括将附加费用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计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因此大部分客户的保费有大幅下降。新保单享受改革优惠,降幅比例从17%-50%不等。
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的“指定修理厂”扩展责任,促进事故赔付维修行业自主竞争。正式稿中删除了原有征求征求意见稿中的“指定修理厂”的扩展责任。主要是考虑车辆维修过程中,4s店人工工时费用及零件费用高于修理厂,造成车险赔付金额“虚高”的情况。在删除该项扩展责任后,有助于独立维修门店公平市场化竞争,有效减少维修赔付金额,降低商车成本率。
图表4. 商车险主要变化情况
商车险(1)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提升。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 5 万-500 万元档次提升到 10 万-1000 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2)车损险责任范围及车险保障服务扩展。引导行业将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到第三方特约等 6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并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新增了道路救援、安全监测、代驾、代送检 4 项服务;(3)丰富商车险产品。支持行业
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4)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一是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建立每 2 至 3 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二是附加费用率上限下调、预期赔付率上调。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 35%下调为 25%,预期赔付率由 65%提高到 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 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三是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 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四是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 1 年扩大到前 3 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图表5.商车险新增保险责任及放开自主定价系数范围
车损险责任范围及车险保障服务扩展新增六方面保险责任
机动车全车盗抢
玻璃单独破碎
自燃
发动机涉水
不计免赔率
无法到第三方特约删除实践中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
新增了道路救援、安全监测、代驾、代送检 4 项服务。
三责险责任限额上升改革前(万元)改革后(万元)5-500 10-1000
丰富商车险产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
附加费用率上限下调、预期赔付率上调项目改革前(万元)改革后(万元)附加费用率35% 25%
预期赔付率65% 75%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 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 1 年扩大到前 3 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三次车险改革,监管从限制底线到放权。
我国车险市场的改革在近20年间从未停止。在监管引导下经历了三次车险综合改革。2001年在原保
监会的引导下,在广东省率先试点改革车险费率,将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权限下放给保险公
司。到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制度,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车划线费率,监管
部门审查备案。
第一次车险改革,监管主旨是开放车险市场,鼓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及开发多元化满足客户需求的
产品。但由于市场的恶性竞争,车险经营中多次出现“高保低赔”、“无责不陪”等霸王条款,第一次车
险改革市场化终结。
车险市场化试点扩大至全国,监管不再限制车险最低价。第二、三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2015年
启动。是在制定统一车险行业基准风险保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2016年起将
天津等12个城市纳入第二轮车险试点范围,2016年6月,第三轮车险试点范围拓展至全国。2017年
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度下调各地自主渠道系
数及自主核保系数,部分地区最低折扣率至0.3375。随着险企自主定价范围的扩大,监管不再限制
车险最低价,险企完全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设置系数下限。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车险行业责任划分越来越标准的前提下,在地区、险种类别以及使用性质的风险差别已被逐步抹平。
综合车险的监管重点从后端赔付管理,前置到车险的核保及定价。由于监管鼓励保险公司在自主定
价系数上发挥定价差异,各地区监管对自主系数均值下限有明确要求(0.65-1.35),保险公司需建立
费率回溯及产品定价及时调整策略。
图表6.我国三次车险改革历程
2001-2006年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阶段2001 年 9 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改革试点的通知》,广东成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化改革的试点省份。
该《通知》取消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限制,保险公司可参照现行费
率标准,自主制定公平合理的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后适用。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开发出多种多样能够满
足客户不同需求的产品。
原保监会于 2002 年 3 月和 8 月分别发出《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
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全国统一
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行,由保
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费率、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原保监会于 2006 年 3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
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
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 30%(七折令)。
防止保险公司之间恶性价格竞争,车险费率大
幅下降。
2006-2015年
车险统颁条款时代与改革准备期2006 年 7 月,原保监会规定由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保财险 3 家
公司分别推出 A、B、C 三款产品,各款产品实施统一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从中选择一款开展车险业务,我国车险行业正式进入统颁
条款时代。
遏制价格恶性竞争,提高透明度。2010 年 1 月,北京保协制定了《2011 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
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将无赔款优待及上年理赔记录、多险种
投保、行驶里程等几项因素纳入费率调整因子。
2010 年 6 月,深圳保协出台《深圳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
案》,该《方案》中,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包含了赔款记录系数、险
别系数、车型系数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四项。
2012 年 3 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管理的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自主拟定商业车险条款
和费率,并报原保监会批准。同月,中保协进一步发布《机动车辆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对机
动车实行统一条款。
2015年-至今
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阶段2015 年 6 月 1 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等 6 个试点地区全面
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标志着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
度改革试点全面落地实施。2016 年 1 月 1 日起,试点地区扩大到 18
个省市,将天津等 12 个地区纳入第二批商车费改试点范围。2016 年
6 月底,商车费改第三批试点大范围启动,推广至全国。
促进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竞争,提升车险消费
的个性化程度。
2017 年 6 月 9 日,原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
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深圳,河南,天津,河北,福
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地区的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
渠道系数。
2018 年 3 月 8 日,监管部门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
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放宽四川、山西、山东、
福建等七个省市的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2018 年 3 月 30 日,中国
银保监会决定在广西、陕西、青海保监局辖区,自主系数调整范围
可自行确定,试点期为一年。
2017 年 7 月 11 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
的通知》,针对恶性竞争、虚列费用、数据、违规赠礼,乃至
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整治市场乱象,明确要求各财险公司严格执行
报批的车险条款费率,强化数据真实性管理,
严禁各类数据。
2018 年 6 月 29 日,银保监会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
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 号),推出“报
行合一”新政策,指保险公司报给银保监会的手续费用取值范围和使
用规则需要与实际使用保持一致,也就是保险公司按照规则制定费
率、确定和报送手续费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并按照使用规则支付
手续费。
2020 年 7 月 9 日,银保监会就《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商车费改不同于此前三次的
商车费改,主要由于此次费改不仅涉及商业车险、还涉及交强险。
利好消费者,同时促进财险公司的优胜劣汰,
鼓励中小企业发掘自身差异性与专业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