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品惠、蔡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1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唐芙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品惠蔡辉黄梦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品惠蔡辉黄梦怀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桂珊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桂珊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桂珊
【代理律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品惠
【被告】蔡辉;黄梦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黄品惠的伤残等级及相关损失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申请回避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5 01:09:19
黄品惠、蔡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民终15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品惠。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珊,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梦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冯冠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品惠因与被上诉人蔡辉、黄梦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品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蔡辉、黄梦怀、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向黄品惠增加交通事故损失赔偿102731.5元(包含残疾赔偿金81950元、鉴定费
52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黄品惠于2017年11月27日7时33分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蔡辉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引发事故,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8年5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申请对黄品惠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摇珠选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进行鉴定,然该中心在给黄品惠进行检验时,过多增加人力干预,检测人员言语态度恶劣,导致鉴定结果不实,黄品惠将上述情况及时向法官反映,但未得到任何处理回复。同时,因交通事故导致黄品惠无经济收入,迫于生计,黄品惠打算自行与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调解,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黄品惠于2019年5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蔡辉、黄梦怀、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承担其交通事故损失。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对黄品惠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摇珠选定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对黄品惠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过程中,忽略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对黄品惠的伤残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人工过度干预测量的事实,排除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经合法检测程序客观作出的鉴定意见,以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判决认定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判决结果严重损害黄品惠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品惠在本次事故中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不应支持,理由为在第一次鉴定中,在未康复的情况下经鉴定机构测量功能丧失26%,勉强达到上限25%的十级伤残的标准,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上诉人关节功能丧失13.7%,不构成伤残,黄品惠称因打算自行与其调解,而申请撤诉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其直到收取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0818号撤诉裁定书均未收到调解。黄品惠第三次进行鉴定,以及第四次申请重新鉴定获得一审法院一审支持,已被其他当事人怀疑妨碍司法公正,申请回避。第四次伤残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且第三次及第四次司法鉴定均没有按规范进行被动活动度测量,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
蔡辉、黄梦怀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 黄品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辉、黄梦怀、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连带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124187.6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7日,蔡辉饮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时,与由黄品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
造成黄品惠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蔡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品惠不承担事故责任。
黄品惠主张其于事故发生前在中山市荣吉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并据此提供该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载明黄品惠系其公司服装平车工,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在公司工作。
黄品惠因伤共住院4天,医疗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轻度颅脑损失等,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3月。2018年4月4日黄品惠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同年4月9日该鉴定所出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品惠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后改变,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0%以上,达十级伤残。黄品惠据此于同年5月30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申请对黄品惠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同年10月9日该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品惠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年10月18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品惠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经过后现病情已稳定,法医检验见其左肩关节功能丧失13.7%,依照《人体损伤程度分级》之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同年11月22日,黄品惠申请撤诉,该院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2018)粤2071民初1081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黄品惠撤回起诉。此后,黄品惠再没有继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