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业车险改⾰百问百答(销售⼈员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车险改⾰百问百答(销售⼈员版)
为便于销售⼈员准确理解商业车险改⾰,避免消费误导等问题的出现,确保商业车险改⾰试点⼯作顺利推进,总公司组织专业⼈员整理了销售⼈员应知应会的问题,并给予了统⼀、明确的解答。各级机构要将此作为提⾼销售⼈员专业技能的培训资料,销售⼈员也要将此作为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进⾏⾃我学习,确保熟知牢记,以正确引导消费者,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效的服务,提升公司销售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
第⼀篇宏观篇(10问)
1、为什么要进⾏商业车险改⾰?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业本⾝的变化,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中⼀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业转型缺乏动⼒、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更好的保护投保⼈、被保险⼈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2、商业车险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坚持市场化⽅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
3、商业车险改⾰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建⽴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激发⾏业组织⾃我管理的动⼒。
4、商业车险改⾰的核⼼⽬标是什么?
答:建⽴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5、商业车险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主权;另⼀⽅⾯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监管刚性约束。
6、商业车险改⾰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有六个试点地区,分别是:⿊龙江、⼭东、青岛、⼴西、陕西、重庆。
7、商业车险改⾰试点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商业车险改⾰试点从2015年6⽉1⽇起开始。
8、商业车险改⾰分三步⾛,请问是哪三个⼯作步骤?
答:三个步骤分别为: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推⼴阶段。
9、商业车险改⾰后,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个⽅⾯的内容:(1)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诉讼率、投诉率等指标及其变动情况;(2)改⾰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于当地市场平均⽔平,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增长率超过当地市场平均⽔平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3)改⾰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同⽐或环⽐⼤幅上升,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增长率同⽐或环⽐提⾼的财产保险机
构情况。
10、我公司是否制定了商业车险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解决哪些⽅⾯的问题?
答:为加强对商业车险改⾰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积极预防、有效维护公司车险业务健康、平稳发展,确保商车改⾰⼯作顺利实施,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预案》(中华财险发〔2015〕356号),各分公司均须据此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旨在解决商业车险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
公司相关的、突然发⽣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车险正常承保理赔等公司车险稳健经营的事件及其他应当采取应急
处理机制的⾮常态事件,主要包括:重⼤集中退保、信息系统故障、现⾦流⽀付危机、理赔重⼤突发事件、重⼤上访体性事
件、新闻突发事件等事件。
第⼆篇条款篇(20问)
11、什么是⾏业⽰范条款,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是否都必须执⾏?⾃主创新条款什么时候开始使⽤?
答:为了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制定并下发了⾏业⽰范条款,供各财产保险公司参考使⽤,试点期间各公司都统⼀执⾏⾏业⽰范条款。⾃主创新条款由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公司⾃主研发,待试点⼯作成熟后经监管部门审批后逐步推⼴使⽤。
12、⾏业⽰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本次⾏业⽰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了调整,对车险⾏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13、⾏业⽰范条款包括哪⼏个条款?
答:⾏业⽰范条款包括4个条款,分别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
14、⾏业⽰范条款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主要亮点有4个:(1)扩⼤责任提升保障,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2)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额确定⽅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3)明确概念减
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员、第三者等概念;(4)险种整合体系清晰,⾏业原有的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此次保留10个,新增1个。
15、⾏业⽰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共有4个,分别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投保⼈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16、⾏业⽰范条款附加险与旧条款相⽐,增加了哪些、取消了哪些、保留了哪些?
答:⾏业⽰范条款附加险与旧条款相⽐:(1)增加了1个附加险:车辆损失保险⽆法到第三⽅特约险;(2) 保留了10个附加险。(3)取消了13个投保较少的附加险(随车⾏李物品损失险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更换新车特约条款、⾼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使⽤安全带特约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节假⽇⾏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17、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共有11个,分别是:玻璃单独破碎险、⾃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损失险、修理期间费⽤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责
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法到第三⽅特约险、指定修理⼚险。
18、⾏业⽰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客户的选择?
答:不会。减少附加险数量,⼀⽅⾯是因为将⼀些附加险责任直接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减少⾏业⽰范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扩⼤投保⼈的选择余地。
19、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条款主要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⑴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⑶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⑷改变使⽤性质未如实告知;⑸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时变更;⑹诉讼费、仲裁费;⑺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20、车损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条责任免除事项,即: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1、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意外事故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员、被保险⼈。
2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条责任免除事项,即: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23、车上⼈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发⽣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员。
24、车上⼈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上⼈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1)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原B款条款);(2)车上⼈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伤亡;(3)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伤亡。
25、盗抢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1)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2)驾驶⼈饮酒、吸⾷或注射、被药物⿇醉后使⽤被保险机动车;(3)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26、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为⾏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7、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代位求偿”适⽤于被保险⼈投保车损险且发⽣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赔付,并在赔偿⾦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被保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怠于赔付⽽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28、⾏业⽰范条款如何解决了“⾼保低赔”问题?
答:⽰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额的⽅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额。⽽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赔付。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发⽣损失时⽆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保低赔”的问题。
29、⾏业⽰范条款如何解决了“⽆责不赔”问题?
答:⾏业⽰范条款进⼀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式,即由受害⽅直接向责任⽅索赔、直接向责任⽅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这三种索赔⽅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及时、⽅便、全⾯获得赔偿。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使⾏业和消费者共同⾛出了“⽆责不赔”的困境。
30、⾏业⽰范条款中规定,要根据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例的⼤⼩给予⼀定⽐例的免赔。请问,对于车损险是如何规定免赔率的?
答: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肇事事故的,实⾏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三篇费率篇(20问)
31、保险公司可否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随时⾃⾏调整费率?答:不可以。保险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
期与经营实际发⽣重⼤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于半年⼀次。
32、商业车险改⾰后,商业险费率表结构是怎样的?答:商业险费率表仍然以表格形式呈现,分为主险费率表、附加险费率表、费率调整系数表。保费计算⽅式如下:(1)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2)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率)(3)费率调整系数=⽆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主核保系数×⾃主渠道系数
33、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使⽤适⽤于哪些条款?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上下浮动⽐率的调整,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其中⽆赔款优待系数(NCD)由系统⾃动⽣成带出,⾃主核保系数及⾃主渠道系数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标的风险、渠道风险历史精算数据及对未来风险的预判制定使⽤规则,交通违法系数待与交警部门违法违规信息联⽹后由系统⾃动带出。
费率调整系数适⽤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不适⽤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34、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临的风险、出险的⼏率也不同,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的差异。“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35、改⾰后的费率⽅案中车型定价将车型分为⼏个档次,车型系数分别是多少?车型定价适⽤于哪些车辆?对保费产⽣什么影响?
答:分为5个档次,车型系数分别是0.8-1.2,适⽤于⾮营业客车,对保费的影响是同样价位的车型,车
损险基准保费会不同。
36、什么是“零整⽐”?
答:所谓“零整⽐”,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值。总体来看,零整⽐越⾼,车损险基准保费也越⾼。
37、商业车险⽆赔款优待系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赔款优待系数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年或上⼏年的出险情况进⾏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查询使⽤。
38、⽆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与保险⼈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43、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于⾏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业实际参考价值⼀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44、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与保险⼈协商确定。
45、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关联的双⽅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46、交通违法系数在商业车险改⾰试点期间能使⽤吗?
答“交通违法系数”在保险信息平台与违章违法信息尚未联⽹的地区暂时⽆法使⽤,⼀旦成功联⽹,各保险公司即可同步开始使⽤。
47、商业车险改⾰后,同⼀车型,若投保险别及保险⾦额都⼀致,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是⼀致的吗?
答:⼀般不会⼀致。保险险别及保险⾦额完全⼀致的同⼀车型,基准保费在各家公司之间不会有差异,保费报价产⽣差异主要是因为费率调整系数之间的差异。
48、同⼀保险标的,商业车险改⾰后,电⽹销渠道⽐直销渠道还能优惠15%吗?
答:商业车险改⾰后,渠道之间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各保险公司对⾃主渠道系数的制定规则以及对电⽹销渠道业务的风险成本分析与判断。因此,电⽹销渠道⽐直销渠道优惠15%将成为历史。
49、附加费⽤率的确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确定原则是: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率。50、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赔优系数如何确定?
答:平台在技术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赔优系数取该短期单⽆赔优系数、最近⼀张完整年度保单⽆赔优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值。
第四篇实务篇(20问)
51、商业车险新条款执⾏后,是否可以申请将之前承保的业务由旧条款批改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版)》规定,不同产品体系之间不能批改,即:承保时⼀旦确定某⼀产品,则不能批改为其他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出具其他产品的保单。应该提醒客户的是,如退保后重新按照新条款出单,则上年保单就成为短期单,再次投保时将⽆法享受⽆赔款优待。
52、商业车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履⾏哪些告知义务?
答:有四⽅⾯的告知义务,分别是:(1)向投保⼈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义务、被保险⼈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2)对于投保⼈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3)关于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提⽰书》或《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4)保险⼈在履⾏如
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53、公司对《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是如何宣导的?答:公司要求各机构必须向投保⼈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阅读后,需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声明”⼀页上⼿书:“保险⼈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有
投保⼈签名的“投保⼈声明”页,与其它投保资料⼀并存档。
为⽅便投保⼈,同⼀投保⼈在本机构只需保存⼀份客户⼿书并签字的“投保⼈声明”页,即客户在同⼀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公司投保第⼆辆车起,⽆需重复⼿书、签字(或盖章)“投保⼈声明”页。
54、试点期间,客户可以⾃主选择使⽤新旧条款吗?⽐如:上年出险多的⽤⽼条款,上年出险少的⽤新条款?
答:不可以。试点开始后承保的业务,⽆论上年出险次数多少,都必须使⽤新条款。
55、商业车险改⾰后,外省出险车辆投保商业险可否享受⽆赔款优待?
答:⽆赔款优待系数由车险信息平台⾃动带出,⽆法⼈⼯修改。车险信息平台在现⾏查询本地区平台出险记录的基础上,增加提供周边地区及指定地区的跨省出险平台查询。参
与试点的6个省份、地区间可⽀持平台数据共享。上述范围内的外省车辆,若上年未出险,可享受⽆赔款优待。56、主车、挂车连接使⽤后是⼀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答:主要原因有四点:(1)主车与挂车各⾃有牌照,是两个独⽴的保险标的;(2)在实际运输活动中主车与挂车并不是⼀⼀对应,存在⼀台主车对应多台挂车的情况;(3)在交通事故中主、挂车可能需要分别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4)主、挂车可能属于不同的车主。基于以上⼏点,主车、挂车需要分别投保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风险保障。
57、⾏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前⾏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计算折旧⾦额的⽅案。因为国家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且我国的⼆⼿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法。
58、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效?
答:投保⼈可与保险⼈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接受投保⼈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账时点之后。
59、即时⽣效保单终⽌⽇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效保单保险⽌期统⼀调整为终⽌⽇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60、批单的起⽌⽇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期为批改⼿续办理完成⽇期之后。批单的终⽌⽇期:同原保单的终⽌⽇期。
6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收取3%的退保⼿续费后办理退保⼿续。
62、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有两点:(1)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于1年。(2)保单起期后禁⽌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63、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