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抵(质)押品
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总行授信执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权证包括银行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商业汇票,上市公司股票、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产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及抵债物资的物权凭证等。
第四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我行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  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我行债权实现:
(一)真实、合法、有效。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六条 抵质押担保是我行风险缓释的重要手段,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证担保等其他风险缓释手段组合使用。接受抵质押担保不能替代我行对信贷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
第七条 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全辖中小企业授信抵质押品的牵头管理、对辖内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押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及承担对职责范围内押品的日常管理、现场核查、内部评估等工作,接受省分行授信执行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第八条  各授信业务发起行(部)是押品的日常管理机构,负有对本行(部)中小企业授信押品承担日常监控和维护责任。
第二章 业务流程与岗位职责
第九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全流程,主要包括:贷前:押品调查、估值和审查,贷中:合同签订、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贷后:押品移交、保管、检查与核查、价值监控与估值、风险信息处理、变更和释放、押品处置等。
第十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岗位:信贷发起岗、信贷审批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保
管岗、押品估值岗等。其中,信贷发起岗不得兼任信贷审批岗、押品保管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估值岗;信贷审批岗亦不可兼任押品保管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估值岗。
信贷发起岗(业务拓展团队客户开发/维护/销售支持岗)  主要负责贷前押品调查、估值,贷中合同签订和公证、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贷后押品移交、检查、价值监控等。
信贷审批岗 (授信审批团队信用审查岗)  主要负责信贷条件中有关押品条件的审查。
押品核查岗(授信审批团队发放审核岗)    主要负责对押品的性质、所处状态等进行现场核实和检查,并作为押品的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效补充。
押品保管岗(授后管理团队押品管理岗)    主要负责贷后押品的接收和保管,并具体实施押品的变更和释放工作。
押品估值岗(授后管理团队押品管理岗)    主要负责对贷后押品价值进行监控和重估。
第三章 押品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押品准入管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进行质押的权利、未禁止质押的财产或者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作为我行可接受的押品。
(二) 原则上作为有效押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我行可接受的押品。
2、权属清晰,且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需交付生效的押品应及时对押品进行控制或交由我行认可的独立机构保管。
3、原则上我行应为第一顺序受偿人,审慎接受再抵押。
4、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我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5、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或押品价格可合理地厘定及
核实。
(三)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牵头明确我行有效押品范围。拟以我行相关办法未涵盖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有效押品的,应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进行准入核准。经总行核准同意可纳入有效押品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否则,该押品所对应的信贷应视同信用信贷进行管理,相应押品的贷前、贷中、贷后管控等参照本细则。
(四) 设定抵质押时应确保押品完整,避免不合理分割。如存在多项可分割的押品,且其中若干项彼此之间存在较明显的互相依赖关系(如一方功能的实现需依靠另一方的使用),应将相关押品一并设定抵质押。
第十二条 抵质押率管理
(一)抵质押率是指信贷本金与为该项信贷提供担保的押品的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信贷本金÷押品估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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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牵头确定押品的抵质押率。信贷审批环节应根据具体客户情况、产品风险和本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对具体业务的抵质押率进行审查。
合理的抵质押率应根据押品历史变现率、市值波动情况、我行持有成本、变现成本等因素,结合同业经验等综合因素确定。
(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是认定“足额抵质押”的标准;各行实际接受的抵质押率可以高于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但高于规定抵质押率的信贷业务,不再符合“足额抵质押”的要求。   
(四) 抵质押率是我行供信贷决策参考的内部指标,不应在担保合同文本和条款中体现,以免造成我行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只能按该比率份额求偿的不利情况。
第十三条  估值管理
(一) 押品估值是指由我行内部或经我行认可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或我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按照审慎原则,对抵质押人拟或已抵质押于我行的押品,在估值基准日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