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8
【文 号】保监财险〔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保监财险〔2018〕6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
  (二)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
  (三)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有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