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2020)粤  民初  号】之  保险公司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的委托和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保险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本案虽经过庭审和多轮辩论,但囿于庭审时间,部分关键问题并未展开说明。现针对关键争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有关粤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号车的    的酒驾行为。
庭审中,我方两次表明驾驶    在事故时存在酒驾的情形、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的行为,到庭的    并未表示异议,而在庭审结尾时因已接近中午12点,为节省时间,我方并未再次发问    确认
二、有关被告二签署《放弃理赔声明》的真实性。
1、此文件为被告二委托员工手持授权前往交警队签署,单从可能性来说,如果说该员工无授权,那么造成此种情况的前提就是“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二,其员工特意伪造了一份假授权,手持假授权前往交警队签字确认放弃200万的保险赔偿并拍照”,此种可能性存在么?存在,但是此种可能性有多大?几乎为零。
何况,考虑到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如果像被告二所述的授权权限不够或者根本就是作假,被委托人将直接面临被追责的可能性,被告二关于《放弃理赔声明》的抗辩就更加不可能成立。
2、作为《授权书》出具方的被告二,先是当庭质证该份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授权权限存在瑕疵,在庭审将近结尾时,突然又改口否认授权的真实性,如果说授权存在真实性问题,被告二理应第一时间否认该份文件才对,被告二的改口不符合基本逻辑。
前述两点已可说明,被告二试图通过否认授权从而否认《放弃理赔声明》,从而否则自己做过的放弃保险理赔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基于现有的证据以及基本的逻辑关系,被告二的抗辩并不成立。
三、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1、被告二指明我方举证“投保人声明(单次)”印有页码“15”且盖有骑缝章,由此推导我方故意不提供完整的文件,但《免责事项说明书》总计15页,前14页为免责条款及条款释明,也就是前14页内容本就是应该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对此,“投保人声明(单次)”印有页码“15”且盖有骑缝章,恰恰说明保险人已将条款交付。
2、我方举证的《投保人声明(区间)》,该文件明确指明三个关键事实:(1)被保险人已收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的保险合同”,(2)保险人已对条款中的加粗加黑的免责部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3)该声明的适用时间范围为2020年度的投保。
基于此《投保人声明(区间)》,我方主张适用粤高法发〔2011〕44号文第9条第3款,对于前述证明内容,被告二抗辩不能证明已交付条款,言外之意就是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明确说明”的确认,无法确认“条款交付”,但通过“举重以明轻”,关于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明显高于提示义务的要求,说明义务也可以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展示和确认,在说明义务已可确认的情况下,再行确认提示义务应属无疑。
3、被告二通过“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两份)”签章确认的情况下,被告二确认前述文件的
真实性,但仍然否认条款的交付,我方认为,被告二作为商事主体,特别是志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可能不清楚签章代表公司这个独立主体的确认,也不可能不清楚文件中文字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其仍然否认条款交付的抗辩无任何事实依据。
4、“酒驾”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禁止的行为,“肇事逃逸”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事项列为免责事项的,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仅需履行提示义务,而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保险人不仅已履行提示义务,更是履行完毕明确说明义务。
四、即便参考合同格式的多样性,也不一定只有书面格式才成立合同,只要双方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合同,在本案中,保险人多份文件已达到证明“保险人已明确履行说明义务”,也就是双方关于免责的内容已确认无误,而本案的免责事项“酒驾”和“肇事逃逸”也是法定禁止事项,不存在理解上的不能。
同期,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处,涉事车辆的驾驶员及被保险人均表示知晓和确认“驾驶员逃逸和酒驾保险不赔”,并向答辩人出具《放弃理赔确认书》的情况下,被告二在庭审中仍然
是从头否认到尾,从常识性的签订保险的通用格式,到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内容,再到自身出具的所有签章文件均予以否认,几乎所有文件其均不确认,即便连保单副本其都能否认关联性,对此,我方认为,如被告二如此严谨,又何至于车辆的管理连申请交接单都没有,又何至于出具多份加盖骑缝章和公章的文件又否认其效力,对此,只能理解为其是为了抗辩,而有意忽略基本事实、忽略基本逻辑的强行抗辩。
基于以上,涉案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虽属格式条款,但本案适用的“酒驾”和“肇事逃逸”是常识性的商业险免责事项,在保险人举证提示和说明义务履行充分、被保险人事后已确认的情况下,理应免除商业险内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和忽略基本的逻辑的抗辩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意见如上,敬请参阅!
代理人:                 
2020年97日   
附: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注:两份附件为空白的条款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以此说明相应文件的格式(免责事项说明书总计15页,最后一页被保险人签章返还)和内容(车险内容为全国统一,且免责事项说明书将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单列并详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