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通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商业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摩托车等。
第一部分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辆损失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4款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
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
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二)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
(三)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且该违法行为是造成保险事故的主要原因或唯一原因的;
(四)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玻璃单独破碎;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驾驶员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赔偿;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任何情况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使用保险车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2、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
3、没有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
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5、在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
况下驾车。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八)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九)保险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十)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上述期间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一)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第九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及财产;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四)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验车费及各种;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费用。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第十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方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按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机动车辆(通用)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规章》进行计算。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表
指定驾驶员及行驶区域
第十四条投保人可在投保时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及免赔规定。
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保人投保时应与保险人约定车辆的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地点不在保险单约定行驶区域的,按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赔偿。
免赔规定
第十六条本保险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的,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0。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或唯一原因的,按下列规定增加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车辆载重量或载客量超过核定载货、载客量30%但不超过100%的,每次事故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载重量或载客量超过核定载货、载客量100%的,每次事故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合格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闯红灯、超速行驶或在单行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保险事故,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对于非营业个人用车、营业性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次数超过两次的,自第三次保险事故开始,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率递增10%,但因此增加的绝对免赔率最高不超过50%。
第二十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每次事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指定驾驶员的,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地点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选择投保《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
第二十四条上述各条规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的适应情况如同时发生,在计算赔款时免赔率累计相加,免赔额在计算免赔率后扣除。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