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之百问百答
目前发现,第91条与新版条款不相符,请读者鉴别对待。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
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7.行业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8.行业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9.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减少协会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0.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1.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3.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5.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16.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7.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但需提醒保险消费的是,无责方车辆申请代位求偿,在得到代位保险公司赔款后,算做一次出险,并会影响续保保费。
18.被保险人的兄弟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被保险人的兄弟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综合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承保】
19.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新条款上线后,不同产品体系之间不能批改,即承保时一旦确定某一产品,则不能批改为其他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出具其他产品的保单。应提醒保险消费者的是,部分客户如选择解除旧产品合同,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标准处理,无法享受无赔款优待。
20.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1.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2.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
20.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1.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2.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23.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4.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25.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6.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27.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28.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29.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统一车险业务理解,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
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0.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优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优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的无赔优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优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31.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优系数如何确定?
答: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优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优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优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32.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优系数如何确定?
答: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优系数标准执行。
33.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34.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35.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 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6.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后是一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
答:主车与挂车各自有牌照,是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在实际运输活动中主车与挂车并不是一一对应,存在一台主车对应多台挂车的情况;在交通事故中主、挂车可能需要分别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主、挂车可能属于不同的车主。故主车、挂车需要分别投保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风险保障。
37.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8.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40.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1.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优系数标准执行。
42.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43.折旧金额如何计算?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44.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45.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提示书》或《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46.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换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47.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48.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4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止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5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投保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优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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