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杜强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49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杜强铁;刘喜龙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杜强铁刘喜龙 
【当事人-个人】杜强铁刘喜龙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熊剑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何招文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剑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何招文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剑何招文 
【代理律所】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 
【判定罪名】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罚】被告人李晓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杜强铁;刘喜龙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质证训诫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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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上诉人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系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上诉人人寿财险深
圳分公司所举保险条款、投保单能够证明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停业、停驶等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以书面并对字体黑加粗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已尽到了对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且免责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保险条款关于停业、停驶等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对投保人发生效力。上诉人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关于其商业险内不承担停运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停运损失。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涉案车辆属经营性活动车辆,且存在停运损失,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杜强铁存在停运损失,并无不当,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被上诉人刘喜龙承担。一审核算停运损失3198.42元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诉人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二审才提交证据,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本院对其前述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由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关
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62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喜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杜强铁停运损失3198.42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杜强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9:06:2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杜强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49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陈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沭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强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强铁、刘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628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停运
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3198.42元停运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当庭变更刘喜龙为被上诉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杜强铁未作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