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0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杰刘健红胡军
【审理法官】林杰刘健红胡军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刘某1;叶某1;叶某2;李某1;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叶某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刘某1叶某1叶某2李某1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叶某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某1叶某1叶某2李某1叶某3
【当事人-公司】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简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张君君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简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张君君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劲松程立华简影王灏张君君
【代理律所】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安诚财保两江新区支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相应损失;2.本案的责任划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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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3 04:04:38
李某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5民终3078号
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3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1,男,199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2,男,200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叶某2之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04028A。
法定代表人:张劲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3,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某某汉国中心某某某某A-7-5、A-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637XA。
负责人:赵学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君,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1、叶某1、叶某2、李某1;上诉人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峰物流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两江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
019)渝0110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1、叶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上诉人嘉峰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影;被上诉人叶某3;被上诉人安诚财保两江新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叶某1、叶某2、李某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嘉峰物流公司、叶某3连带赔偿四上诉人损失共计851,126元;3.改判被上诉人安诚财保两江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四上诉人;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本案死者叶某4是车下人员属于第三者,被上诉人安诚财保两江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和商业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一审法院仅凭万某1、袁某1的陈述就认定死者叶某4系车上人员对其不公,忽略了死者叶某4曾用东西去垫事故车辆的轮胎,试图阻止事故车辆滑动,但没有成功,死者叶某4为躲避被事故车辆碾压而下意识的抓住事故车辆躲避,不慎被摔到坎下死亡。2.死者叶某4无责,被上诉人叶某3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叶某3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叶某4、万某1、刘某2不承担责任,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叶某4存
在过错并承担3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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