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洪梅;刘素芬;刘素芳;刘永军;刘素艳;尹爱民;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洪梅刘素芬刘素芳刘永军刘素艳尹爱民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洪梅刘素芬刘素芳刘永军刘素艳尹爱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高腾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崔志刚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李凯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高腾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崔志刚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李凯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志刚高腾崔志刚李凯 
【代理律所】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被告】王洪梅;刘素芬;刘素芳;刘永军;刘素艳;尹爱民;山东中发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人寿财险滨州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免除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人寿财险滨州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免除赔偿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能
力的认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取得与驾驶员驾驶营业用机动车的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与加大交通事故风险也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案中,事故车辆驾驶员尹爱民持有A2驾驶证,符合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况且本案中尹爱民已经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只是处于脱审状态,与保险免责条款中所记载的无证情形并不一致。人寿财险滨州公司以此要求商业险免赔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明显不当,故人寿财险滨州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人寿财险滨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7:3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民终4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