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与肖高林、罗国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润成王若中滕小松 
【审理法官】罗润成王若中滕小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肖高林;罗国生;莫从新;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肖高林罗国生莫从新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高林罗国生莫从新 
【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肖高林;罗国生;莫从新;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其申请重新鉴定期间的停业损失?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其申请重新鉴定期间的停业损失?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
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中华保险公司对停业损失应予免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华保险公司虽因对房屋损失价值鉴定有异议而未予理赔,但并不影响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安纳运输公司及时与被侵权人肖高林达成赔偿协议。肖高林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中华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房屋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因而,中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其应享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一审判决将中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期间的停业损失认定为中华保险公司扩大的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中华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由其承担重新鉴定期间的停运损失不合法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中华保险公司在上诉中自认22天的停运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即中华保险公司应承担11000元的停运损失,安纳运输公司应承担停运损失为47700元,莫从新应承担停运损失为318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肖高林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225203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1821.8元,由被上诉人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7700元,由被上诉人莫从新赔偿85681.2元。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中,被上诉人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27700元,还应支付被上诉人肖高林20000元即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元,共5022元,由被上诉人肖高林负担211元,由被上诉人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80元,由被上诉人莫从新负担172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6:54:2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与肖高林、罗国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民终1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店里蒸湘区衡邵路某某。
     负责人:马雪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连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从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县安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南路某某/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