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潘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案件字号】(2020)桂13民终17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小娟张敏李德彬 
【审理法官】吴小娟张敏李德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潘玉英;谭以英;陆晓凤;陆晓静;陆晓毅;莫许汪;莫长华;桂林永盛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潘玉英谭以英陆晓凤陆晓静陆晓毅莫许汪莫长华桂林永盛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潘玉英谭以英陆晓凤陆晓静陆晓毅莫许汪莫长华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桂林永盛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封小贤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梁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雷某某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封小贤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梁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雷某某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封小贤梁明雷某某 
【代理律所】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 
【被告】潘玉英;谭以英;陆晓凤;陆晓静;陆晓毅;莫许汪;莫长华;桂林永盛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阳光保险叠彩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许可必备证书”,该条款没有表述详细,到底是需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书并不明确,没有具体指向许可证书即为从业资格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无效执行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阳光保险叠彩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许可必备证书”,该条款没有表述详细,到底是需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书并不明确,没有具体指向许可证书即为从业资格
证。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对该驾驶人应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该条款实为保险公司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属无效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能免赔,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阳光保险叠彩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29:5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潘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3民终1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DB1CXM。
     负责人:唐昌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小贤,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玉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以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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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许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长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永盛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叠彩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玉英、谭以英、陆晓凤、陆晓静、陆晓毅,被上诉人莫许汪、莫长华、桂林永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桂13某某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保险叠彩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3民初109
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一审判决错误。1.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否则,属于违规行为。保险条款已约定很明确,莫许汪也清楚知道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必须取得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2.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了投保人盖章确认的《投保单》及《投保声明》,说明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同有效。二、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同时取得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这是法律法规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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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免责条款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三、一审判决违反合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的规定,合同约定大于法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3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潘玉英、谭以英、陆晓凤、陆晓静、陆晓毅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投保单和投保声明拟证明对免责条款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这两份证据并没有提供完整的商业条款约定的全文,并且与主合同不相连,不具备合同完整性。投保声明是单独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桂林永盛公司仅是在没有约定任何详细条款内容的声明书上盖章,因为该声明内容没有提及条款的详细内容,因此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三、从格式免责条款的字面内容来看,并未出现从业资格证等表述,仅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笼统概括描述,但具体有哪些资格证书,该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