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马佳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7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炜强 
【审理法官】姚炜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马佳俊;王永岗;杭州伟蕾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马佳俊王永岗杭州伟蕾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佳俊王永岗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伟蕾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若云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王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若云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王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若云王奇 
【代理律所】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马佳俊;王永岗;杭州伟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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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阳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商业险免赔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况且,营运车辆驾驶员需取得从业资格
是相关行政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性规定,并非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王永岗虽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应认定其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质和能力。从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看,如果仅以驾驶员没有取得货物运输营运资格证即否认驾驶员驾驶营运用机动车的能力,进而认定加重交通事故风险,允许保险公司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亦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永岗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的行为,并非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系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与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该商业保险合同仅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许可证书、其他必备证书具体为何种证书的,因条款指向内容不明,也应视为未有效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阳光保险公司认为王永岗在案涉事故发生时从业资格证过期,属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阳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马佳俊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马佳俊已提交加盖有建德市乾潭镇后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明,已能证明马佳俊为,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马佳俊的伤残赔偿金正确,本院
予以认同。综上,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4:08 
【一审法院查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11日,王永岗驾驶浙A8K9某某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余杭区康桥路运河村路口时,与马佳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佳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王永岗负事故全部责任,马佳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马佳俊住院18天,产生医疗费11781.35元(含非医保用药1767元,无伙食费)。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受马佳俊委托鉴定,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马佳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60日。加盖有建德市乾潭镇后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
明显示,马佳俊系乾潭街道后山村某某居民,该居民原有0.45亩耕地,由于城东工业园区开发原因,被政府依法占0.45亩耕地,现属于完全。加盖有建德市乾潭镇后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建德市征收(用)土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及基本养老核保障核定表登记了马佳俊父亲马庆峰、母亲余悦拟参保人数及参保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马佳俊误工费标准按相应的餐饮行业的标准(每年49190元)计算。浙A8K9某某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并挂靠在伟蕾物流公司名下,该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0000元,有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马佳俊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一、王永岗、伟蕾物流公司赔偿马佳俊残疾赔偿金111148元、医疗费11781.35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0833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70462元;二、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由王永岗、伟蕾物流公司、阳光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