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郭祚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5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亮聂效张秀萍 
【审理法官】陈明亮聂效张秀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郭祚山;廖忠秀;谢燕均;梁新宽;东莞市快通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郭祚山廖忠秀谢燕均梁新宽东莞市快通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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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郭祚山廖忠秀谢燕均梁新宽 
【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快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郭祚山;廖忠秀;谢燕均;梁新宽;东莞市快通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针对永诚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受害人郭洪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什么标准计算;二、被扶养人谢燕均的生活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谢燕均虽有低保收入,但根据相关证据,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审对其计算二十年的
扶养费时已扣除了低保收入,故原审对谢燕均生活费计算标准的相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合同过错管辖权异议鉴定意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郭祚山、廖忠秀、谢燕均一审提交了谢燕均的残疾证,显示谢燕均为二级肢体残疾;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谢燕均患有癫痫性××、帕金森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永诚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受害人郭洪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什么标准计算;二、被扶养人谢燕均的生活费计算标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郭洪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郭祚山、廖忠秀、谢燕均一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考
勤记录等证据显示,郭洪在事故发生前已在东莞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一直有固定收入,原审据此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扶养人谢燕均虽有低保收入,但根据相关证据,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审对其计算二十年的扶养费时已扣除了低保收入,故原审对谢燕均生活费计算标准的相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59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26:16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郭祚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5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健商务大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475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祚山,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忠秀,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燕均,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原审被告:梁新宽,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