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4 
【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29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超楠赵孟臣胡振营 
【审理法官】周超楠赵孟臣胡振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张杨;李瑞成;忻州市忻府区亿峰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张杨李瑞成忻州市忻府区亿峰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杨李瑞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亿峰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王静刘亚力 
【代理律所】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 
【被告】张杨;李瑞成;忻州市忻府区亿峰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案涉事故车辆系营运车辆,因本次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了停运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上诉人张杨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事故车辆系营运车辆,因本次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而产生了停运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上诉人张杨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了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停运损失公估报告,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对该公估报告结论损失金额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内,因该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中免除己方责任的合同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免责事由及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张杨的车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停运损失公估费系为查明事故车辆停运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担,故上诉人关于不赔偿停运损失及停运损失公估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7: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9日2时0分许,李瑞成驾驶“晋H×××××、晋HDM11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阜平县不老台村路段时车辆侧滑,与相对陈贞气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瑞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贞气无责任。张杨系“冀F×××××、冀F×××××”车辆所有人。“晋H×××××、晋HDM11挂”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亿峰运输公司,“晋H×××××”车辆在被告永诚财险朔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并在被告人寿财险繁峙县支公司投保有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冀F×××××、冀F×××××”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李瑞成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晋H×××××、晋HDM11挂”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晋H×××××”车辆保险单,经核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冀F×××××”车辆损失76360元,提供了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编号DSTFGG2020-0590】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冀F×××××”车辆停运损失19880元,提供了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编号DSTFGG2020-0591】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公估费2000元,提供了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予以证明;原告主张施救费6000元,提供了保定市满城区车
安汽修厂出具的拖车费票据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