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陈灵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6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刘洋张发荣
【审理法官】李添珍刘洋张发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兴;陈灵兰;刘利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陈兴陈灵兰刘利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兴陈灵兰刘利永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国防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刘彬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李会会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国防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刘彬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李会会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国防刘彬李会会
【代理律所】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兴;陈灵兰
【被告】刘利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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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涉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为白娇娇,白娇娇在投保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已经收到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告知书》等,确认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其二审中出庭作证否认收到保险条款,
与其在先行为矛盾,不足以推翻投保人告知书的记载。因此,上诉人该上诉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印证,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于刘利永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赔偿总额累计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陈兴、陈灵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6元,由上诉人陈兴、陈灵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9:01:39
陈兴、陈灵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民终6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灵兰。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
负责人:齐力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会,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兴、陈灵兰因与被上诉人刘利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
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兴、陈灵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或改判由被上诉人人寿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287109.85元;2.依法减少被上诉人刘利永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争议金额79925.7元。事实和理由:首先,被上诉人人寿公司理应承担商业险部分损失。上诉人车辆投保时,将钱转给白娇娇,现白娇娇可出庭作证,其在投保单上是按保险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模版进行了照抄,且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条款单。故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送达了含有免责内容的保险条款单,不能证明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上诉人作出了充分的解释与明确说明,依据格式条款认定规则,保险条款单中的免责条款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理应就商业险部分进行全额赔偿。其次,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由此,一审累计进行计算,而没有分段计算,加重了赔偿数额。故而,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纠偏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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