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1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50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星星余珂珂侯进
【审理法官】陈星星余珂珂侯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潘新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赖百利;曾某;赖某1;赖某2;李小环;韦永英
【当事人】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潘新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赖百利曾某赖某1赖某2李小环韦永英
【当事人-个人】潘新灿赖百利曾某赖某1赖某2李小环韦永英
【当事人-公司】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
【代理律师/律所】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陈慧婷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赖嘉隆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陈慧婷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赖嘉隆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古少栋陈慧婷谢敏玲梁晓赖嘉隆
【代理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潘新灿;赖百利;李小环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韦永英
【本院观点】太平洋保险公司、赖百利等四人、李小环对行驶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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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经审查,涉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一审中,远丰公司已确认投保人声明的真实性,并且确认其在事发前已收到含有上述内容的保险条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理据充分。远丰公司和潘新灿上诉对投保人声明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接纳。其次,虽然涉案车辆在事发前已进行年检且检验合格,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复核结论,韦永英所驾车辆尾部的反光和警示标识不足,增加了赖某3观察发现前方车辆的难度,其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挂车)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而车辆尾部的反光和警示标识属于远丰公司通过认真检查即可以随时发现并予以排除的车辆安全隐患。据此,一审法院以涉案车辆事发时检验不合格为由,判决免除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远丰公司、潘新灿上诉主张上述条款中的“检验不合格”仅指年检不合格缺乏依据,其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9.72元,由上诉人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潘新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1:50:14
【一审法院查明】赖百利等四人述称,同意远丰公司的上诉意见。另外补充:一、一审法院认定发生事故时车辆检验不合格,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检验不合格的是挂车,而非被保险牵引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挂车年审检验合格,不存在任何保险免责情形,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远丰公司、潘新灿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赖百利等四人、李小环665972元;2.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减轻、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错误。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与投保清单没有加盖骑缝章,投保人声明中的手写部份不是远丰公司工作人员书写,远丰公司的公章也未盖在投保人签章处,而是盖在左下角的空白处,远丰公司有理由怀疑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远丰公司交给其打印委托书的左下角加盖印章的
空白纸上加印投保人声明,故该声明无效。其次,一审法院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理解错误。此处的检验不合格指的是年检检验不合格,而不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进行的检验。案涉粤C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C××××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事故发生前均已按照规定进行年检且检验合格,不属于免责范围。最后,一审法院的认定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类生效判决相冲突,后者均认为事故发生前已经按规定年检合格,即使事故发生后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潘新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150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远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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