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王学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20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倩周克风宁传正 
【审理法官】张倩周克风宁传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许钦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许钦海 
【当事人-个人】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许钦海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邢芳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毕雪印、路国强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芳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毕雪印、路国强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芳威毕雪印、路国强 
【代理律所】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被告】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许钦海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1.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1.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案涉保险合
同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该免责条款虽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约定并未指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需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的种类及名称,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对该条款约定的“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为何种证书进行了明确说明,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就相关证书进行审慎审查和告知,亦不能说明相关证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关联,一审判决认定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未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并判决其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主张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给其近亲属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王某在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支持4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更新时间】2021-10-25 04:03: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4日20时45分许,许钦海驾驶鲁R-×××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XX某某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5国道双八镇街上时,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1976年8月23日出生),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许钦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司法鉴定尸检报告证实受害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路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王某的父亲王学堂于1951年7月17日出生、母亲曹文英于1949年7月8日出生,王某兄弟妹共计4人。另查明,肇事车辆鲁鲁R-×××某某、鲁鲁R-XX某某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许钦海,该车挂靠在单县通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鲁R鲁R-×××某某辆在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997元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钦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
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鲁R鲁R×××某某辆在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依照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的相关损失应由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因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按照事故主要责任比例80%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关于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认为许钦海发生事故时无从业资格证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但应当做出提示还应当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两者的表述并不尽相同“从业资格证"是否系免责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清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此作出解释说明。但从其提交的投保单上可以看出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并未就容易产生争议及约定不明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因其未尽说明义务故该项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人保财险菏泽市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对本案交通事故给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造成的损失,应按法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计算,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丧葬费27998.5元(55997元年÷2)、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和交通费酌定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843.63元(21971.57元年×22年÷4人)、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45000元,合计880861.53元。上述损失,人保财险菏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16689元[(880861.53元-110000元)×80%)],以上合计726689元。综上所述,王学堂、曹文英、陈英、王抗灾、王紫琪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26689元(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X×××X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被告许钦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