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2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小潭
【审理法官】曾小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见;尚鹏帅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见尚鹏帅
【当事人-个人】王见尚鹏帅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芳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郑艳丽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芳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郑艳丽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芳冰郑艳丽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告】王见;尚鹏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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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太平财险河南公司上诉主张,尚鹏帅违反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安全装载的规定,应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但太平财险河南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中,视频内容并非尚鹏帅投保时的网上操作视频,保险单投保人声明处虽有尚鹏帅的签名,但并不足以证明太平财险河南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项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太平财险河南公司关于应当减少3万元赔偿金额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财险河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18: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0年1月16日15时30分许,王东伟驾驶郑州2157096号两轮电动车沿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东)G310国道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至坡刘村村口向西100米时,与尚鹏帅驾驶豫E×××某某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310国道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王东伟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王东伟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第4101041202000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王东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尚鹏帅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二、2020年1月17日,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编号为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容显示:死者姓名王东伟,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0岁,身份证号,常住地址河南省鲁山县,死亡日期2020年1月16日,死亡地点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死亡原因创伤性休克,多发伤。2020年2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郑)公(交)鉴(××理)字〔2020〕20001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东伟符合交通工具致多发伤死亡。三、2020年2月15日鲁山县董周乡何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显示:王见,男,身份证号码,张拢(于2015年6月病故)两人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王东生身份证号码,二儿子王东伟身份证号码,三儿子王小伟,身份证号码(智障、无劳动能力、未婚,靠哥哥王东伟抚养),女儿王小丽,身份证号码。王东伟,
男,身份证号码,未婚,无子女,无养子女,无过继子女。父亲王见常年瘫痪在床,全靠药物维持生命。大儿子离婚,独自抚养两个子女,小儿子王小伟智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王见全家全靠王东伟在外打工挣钱养老及吃药。王见是何家庄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四、尚鹏帅系豫E×××某某号货车的车主,豫E×××某某号货车在太平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6日零时起至2020年7月5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五、王见在庭审中称,事故车辆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对王东伟的医疗费4197.38元以及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进行过赔付。尚鹏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进行过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配偿。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东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尚鹏帅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在太平财险河南公司处投保有商业险,王见自认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对王东伟的医疗费4197.38元以及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进行过赔付,不足部分,太平财险河南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双方的责任认定进行
赔付。王见的损失下:一、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计算,该院对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予以支持;二、丧葬费,按照河南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997元年计算,该院对27998.5元(55997元年÷12个月×6个月)予以支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年计算,该院对38450元(21971.57元年×7年÷4人)予以支持;四、误工费,因王见的子女及女婿为处理其儿子王东伟葬事宜误工,按照河南省城市居民农、林、牧、渔业为44314元年计算,该院酌定误工天数为7天,该院对2549.6元(44314元年÷365天×7天×3人)予以支持;五、交通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院酌定为500元;六、精神抚慰金,结合本案情况,该院酌定为40000元。上述损失共计793517.5元。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太平财险河南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向王见赔付297407元〔(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丧葬费2799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450元+误工费2549.6元+交通费500元-110000元)×40%+40000元〕,王见主张尚鹏帅、太平财险河南公司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9017元,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见各项损失共计279017元;二、驳回王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3元,由尚鹏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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